那麼,怡君符合申請條件嗎?答案是「沒有」,因為她並不符合第二項條件:土地上的房屋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
既然離婚,儘管兩個人的小孩戶籍也還是掛在裡面,或實際關係還是很密切,但法律上的認定就是外人了。所以前配偶(前妻、前夫)這種關係,並不符合申請資格。事實上,換個角度想就能夠理解,如果前夫的房子也符合「自用住宅」,那麼有過很多段婚姻的人,不就會讓這定義變得太廣闊?
同樣的邏輯,我們來看另一種常見的情況:老家的房子,爸媽過戶給了長子志明,但爸媽過世後,志明又在工作的縣市買房,於是自己遷出老家戶籍,只留住在老家的弟弟還有戶籍在裡面。
問題來了,志明可以替老家申請「自用住宅」嗎?
答案跟怡君一樣是否定的,不符合第二項,兄弟姊妹是旁系親屬,而不是直系親屬。
如果志明的祖父和弟弟同住,也設籍在裡面呢?答案是只要志明自用住宅用地的加總面積不超過優惠條件,第二間外縣市買的房也可以同用「自用住宅」稅率。
由於第六項表明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所以,如果換成是妻子和弟弟同設籍在老家裡面,志明最後就只能兩處選擇一處(通常會建議選稅金高的)來申請「自用住宅」稅率。
誰會收到稅單?8月31日是關鍵
誰會在接近11月時,收到地價稅單?誰需要繳交今年的地價稅?其實每年的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是關鍵,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白話來說,就是地價稅當年的稅單,都是寄給8月31日的所有權人。以怡君來說,理論上今年地價稅單也會寄給她。但誰收到稅單就是誰繳全額嗎?這可就不一定了。
有買賣過房子就會知道,通常在簽約代書拆算的時候,就會講明地價稅是屋主要補貼買方多少錢,或者買方要補貼屋主多少錢。這是因為地價稅的課徵期間是當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也就是說,如果前屋主是8月5日交屋,8月31日的所有權人會是新買方,那麼今年的地價稅單就會寄給新買方,而1月1日到8月5日的地價稅,就會在買賣代書拆算時,讓前屋主先貼給新買方;同樣地,如果前屋主是9月10日交屋,8月31日的所有權人依舊是前屋主,那麼今年的地價稅單就會寄給前屋主,由新買方貼前屋主9月10日到12月31日的地價稅。
可能有人想問,為什麼年底的地價稅要代書提前拆算,而不是等收到稅單時,再來分正確金額呢?這是因為,不是每個人都能輕鬆找到前屋主(新買方),更別說還是為了要錢這種事。俗話說得好,「見面三分情,不見面就要看交情。」能夠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事,真的不用傻到拖著給自己添麻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