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名媛孫芸芸的父親,太平洋電信電纜公司前董事長孫道存,日前因為癌症過世,享壽72歲。在他過世前,累積債務直逼225億元,其中欠稅就超過3億元,因此宣告破產。
藉這個事件,來和大家聊聊!被繼承人生前如果留有債務,在繼承時應留意的幾個提醒!
壹、繼承人避免債務上身的做法
ㄧ、親屬生前如果有積欠債務,並且繼承人們確定「債務是大過於遺產金額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為避免債務上身,建議可以在「知道可以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二、如果繼承人們「不知道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債務多還是遺產多,不清楚的)」,則建議用「限定繼承清算(包含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避免繼承人們在搞不清楚被繼承人債務的情況下,大家先把遺產給分完了,侵害到被繼承人債權人的權利,之後債權人找上門來討債,繼承人就必須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了,不可不慎!
貳、即便遺產大於債務,繼承人們在分配遺產之前,請記得必須先「拿遺產償還債務」!
而債務的償還,是有順序的!
一、繼承費用
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判決,對於「遺產管理之費用」曾有說明:「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是,且該條規定其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係指以遺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
這一類型的費用支出,是對於全體繼承人甚至債權人,都能受益的,因此要由遺產支出。
例如:遺囑執行人,在移交遺產給法定繼承人們之前的遺產管理費用、繳納稅捐,都可以由遺產給付。
此類支出,在申報遺產税時,檢附「費用證明文件」,還可以作為「遺產稅扣除額」。
二、有優先權的債權人
哪些是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呢?
(一)政府的稅捐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2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而在申報遺產稅時,檢附相關稅捐的「繳納書」影本給國稅局,也可列入「死亡前應納未鈉之稅捐、罰鍰、罰金」的扣除額。
(二)不動產抵押權人
1.首先「死亡前未償債務」,檢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作為「遺產稅扣除額」。而如果是「被繼承人重病期間的舉債,則要向國稅局說明這筆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提出用途的證明」,才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