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離世,留下的財產、債務3個月內要處理!律師親授5步驟完成所有手續

2021-10-22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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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申請拋棄繼承,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得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且一但決定拋棄繼承,經由法院後不得反悔。(示意圖 / 取自Pexels)

若要申請拋棄繼承,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得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且一但決定拋棄繼承,經由法院後不得反悔。(示意圖 / 取自Pexels)

親人驟逝,家人哀痛之餘,也必須面對繼承問題,若繼承人不清楚逝者生前財務狀況,最好在適當時間,使用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並了解繼承相關程序,以安心面對家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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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生前留債 該繼承或拋棄?

耀輝很早就離家北上念書、工作,久久才會回南部探望經營小工廠的父親。不料父親突然生了一場重病,都還來不及交代後事就突然離世。儘管有些措手不及,耀輝還是忍住悲傷,帶著弟弟、妹妹辦理後事,同時也要處理父親生前經營的小工廠。

耀輝整理父親名下財產及帳務之後才發現,工廠雖仍有價值,但早已抵押且留有不少債務,擔心外界追討,只好和弟妹們商討如何承擔。

「父債子還」的情況,過去常發生在現實社會中,如今也仍有許多電視劇及電影將相關情節編入劇情中,可見還是有不少人因為不了解現今《民法》對於繼承的規定,而存有錯誤觀念。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楊薪頻表示,有關繼承制度,過去我國《民法》曾規範若繼承人未拋棄或限定繼承,不僅將會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同時也得被迫繼承一切債務,也就是所謂的「概括繼承制度」。因此,經常發生逝者積欠的債務多過於所留遺產,家中妻小還得以自身財產償還,即俗稱的「父債子還」。

然而我國《民法》自2009年6月12日起,已改採「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制」,按《民法》第1148條針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部分規定,繼承人僅以其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清償責任。即便如案例中耀輝的父親,積欠債務多於其所留的遺產,耀輝也不須以自身財產來償還其債務。

不想承接親人生前債務
3個月內須提出拋棄繼承

楊薪頻指出,為了讓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可以用逝者所留遺產清償逝者債務,《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得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藉此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及債務狀況,讓繼承人能夠順利完成相關應行事項。

簡單來說,耀輝在父親過世之後的3個月內,必須把握時間辦妥相關手續。

在案例中,耀輝與他的弟妹們,有可能不想繼承父親任何遺產與債務,也就是《民法》中的「拋棄繼承」制度。這時候耀輝必須在父親過世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父親生前住所當地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以表示不繼承父親遺留財產的一切權利及義務,耀輝也必須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包括弟妹與得以繼承的親屬。

耀輝如果事後反悔拋棄繼承,又該如何處理?楊薪頻提醒,按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一旦合法聲請的拋棄繼承到達法院後就會即刻生效,因此,拋棄繼承人不得再向法院提出撤回的請求,此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繼承關係的安全,以及其他共同繼承人與利益關係人的權益。換句話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是不能再反悔說要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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