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就是一例,R/O在醫學上有人解讀為「排除」,也有人解讀為「疑似」,兩者對病情解讀結果天差地遠,既然如此,為何不直接用中文或者英文原文就好,不是直接又明瞭嗎?
不要連自己也看不懂
由於醫療爭議或訴訟發生,都非發生在看診當下或看診完後數日,有時甚至在數月或數年後,因此當經過一段時間後,人、事、時、地、物都已記憶模糊,所憑藉喚醒回憶的只剩病歷,但萬一此時竟然連自己也看不懂自己以前寫的病歷時,那真的只能徒呼負負了,因為連自己都看不懂、想不起來,送醫審會應該也鑑定不出結果,說不定還會導致反效果,到時能幫自己的可能只剩「解籤的廟公」了吧。
因此寫出一份至少讓該看得懂的人懂得病歷,是保護自己重要的第一步。
老鄧給個說法
中文英文一樣好
當英文程度不足以準確、明確表達病人的狀況或處置時,或者無法確定該用語只有一種意思時,真的不要不好意思使用中文,尤其是主訴。因為主訴是病人表達自己狀況的語言,很多時候主訴使用中文,反而能最準確表達病人真正的意思及狀況。
能夠看懂最重要
病歷不管是讓自己看得懂,或是讓別人看得懂,兩者一樣重要。自己看得懂,才能幫自己辯護;別人看得懂,才不會誤會自己的清白。
有寫總比沒寫好
一份病歷紀錄的內容過於簡略,也許當下自己看得懂,但時間一久,相信自己也很難確實記得到底內容為何,此時不僅要替自己辯解困難,法官更是會因病歷記載不清,而認為醫師未盡注意義務,而容易有不利醫師之心證判定。所以還是老話一句,應該寫的、需要寫的或可能要寫的,還是好好寫,畢竟病歷書寫再怎麼麻煩,應該也不會比上法院麻煩。
作者│鄧政雄
牙醫師、台北市衛生局調解委員、法官學院醫療法律講座、揚信牙醫診所負責醫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國立陽明大學牙醫學士、老鄧給個說法粉絲團版主、老鄧給個說法Blog版主。
公開課程:「為自己而戰」系列,「不怕醫療糾紛,你需要知道的三件事」。
開業二十五年,眼見醫療糾紛與日俱增,於是跨界醫法雙修,入選調處委員,經手上百件醫療糾紛調處案件。曾受邀前往法官學院講座,與法官交換心得經驗。
本文經授權轉自商周出版《做對3件事,不怕醫療糾紛、改善醫病關係》(原標題:不要寫一份只有自己看得懂的病歷)
責任編輯/蔡昀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