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台的主播被爆出上班過程中不僅曾以開玩笑的口吻對另一名女同事說自己若對她上下其手,她是否會不喜歡,甚至還以分享祕密基地為由,獨自帶該名女同事到茶水間後關燈,過程中不只曾碰觸女同事的手,還對其說出不少冒犯性的語句,讓這位女同事受到極大驚嚇,因此而罹患焦慮症。
這位遭到騷擾的女同事事後便向公司提出性騷擾的申訴,經判定成立後決定對主播請求精神賠償,經法院判決後認定主播確有獨自將女同事帶至茶水間一事,因此需要為其性騷擾行為付出代價賠償女同事1.6萬元。
通常我們對於性騷擾案件直覺想到的可能違反的就是性騷擾防治法,不過上面提到的案件卻是以性別工作平等法來進行認定,兩者之間會有哪些差別呢?
關於性騷擾事件的法律規範基本上有三種,除了最常聽到的性騷擾防治法、前面提到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外,還有一個就是性別平等教育法,那麼這三個法律分別有什麼樣的適用情況呢?
通常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的情況是屬於職務上發生的性騷擾案件,例如在工作中,遭同事或上司以具有性意味、性別歧視的言詞及行為造成冒犯性、敵意性、脅迫性的工作環境,導致侵犯人格尊嚴時,就會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而在校園中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就會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在這兩者以外的情況就會使用性騷擾防治法,例如在搭乘大眾運輸時,遭色狼冒犯的情況就會以性騷擾防治法進行認定。
而前面提到的案例中,身為主播藉口帶女同事單獨前往茶水間,甚至還關燈對其說出冒犯性話語,造成女同事因此而感到極度恐懼,甚至罹患焦慮症,這樣的情況就會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提到的性騷擾情況,受到性騷擾行為侵害的女同事就能夠向其請求精神賠償,此外,若是雇主並未盡到其防範性騷擾案件的義務時,受害者就能夠向雇主及性騷擾者請求連帶的賠償。
會有這樣的規定主要在於規範雇主們要營造出健康正常的工作環境,並且要盡力避免工作間發生性騷擾案件,造成員工受到無端的傷害,假如雇主能夠證明自己已盡力做到防範義務,卻仍發生性騷擾事件的話,雇主才得以免除賠償責任,此外,若雇主因為性騷擾案件而受到損害的話,也同樣能在事後向性騷擾者請求賠償。
最後,無論是勞工本身或是雇主都應該要注意自己的行為舉止,不應該去工作環境的同事做出冒犯的行為,若是不好好控管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受到傷害時,自己也會需要付出極大的代價,除了需要賠償外,從此在社會上恐怕也會難以立足。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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