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提醒,買房若委請房仲業務向屋主談價格,並不需要真的拿錢出來。根據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的附件二「要約書範本」,買方只需要在要約書上表明願意出價總金額,再交由房仲去向屋主進行議價就可以了,以避免現金被挪占的糾紛。
在要約書中,比較重要的內容包括:願意承購的總價格、委託斡旋期限、付款方式及其他附帶條件、違約罰則約定、正式簽立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之期限等。如果屋主在要約書上簽名確認出售,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在行政院內政部的網頁上就可找到範本。
不過,陳淑泰也指出,在市場現行方式上,房仲還是會希望買方先交付一筆斡旋金,來代表買方的誠意。有些房產投資客也喜歡用高斡旋金的方式,來表達想買的決心。但房仲業並不會把斡旋金提現、捧去給屋主看,現金會由房仲公司暫時代為保管,業務員只會拿「買賣斡旋契約書」給賣方看並進行議價,裡面會包含支票影本,或收款紀錄及保管條號碼(上面可看到買方已付出多少斡旋金)。
若斡旋成功,屋主會在斡旋單上簽字確認願意出售,這筆斡旋金就會變成法律上的「定金」。「注意,不是『訂金』,」陳淑泰提醒道,定金是法律上的擔保方式,表示已確「定」或言「定」,買方若違約,是無權要求退回的;賣方若違約,則要雙倍返還——也就是除了返還定金,還要再付給買方同樣金額的錢。若最終斡旋不成功,業者會將斡旋金全額、無條件、無息返還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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