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手足都有可能因為遺產的處理過程產生嫌隙,更何況是多了私生子女的加入,往往讓繼承更添情感上與流程上的複雜,就算歷經數年仍難解,導致訴訟纏身、資產成一灘死水的狀況比比皆是,本文將告訴你如何用「預立遺囑」、「生前處分財產」、「保險規劃」這3招來提前預防爭產所帶來的親情撕裂與財富斷層。
歌仔戲國寶楊麗花已故的丈夫洪文棟是新光集團核心人物之一,也是臺灣知名骨科醫師,多年前非婚生子徐國璋提訴訟確認親子關係,一審時洪文棟拒絕親子鑑定,他過世後,二審楊麗花、子女仍拒絕,但後來2020年法官依據扶養事實,判定具有親子關係,即使楊麗花上訴,高法院仍維持二審裁定,全案定讞,從此遺產又多了一名繼承人,也為洪家遺產紛爭,埋下更多難解之結。浮上檯面的私生子女爭產事件當然不止這一樁,王永慶、李敖、楊麗花、因為是名人,自然被攤在陽光下成為新聞報導事件的主角,實際上,我們身邊並不乏這樣的案例。
非婚生子女符合三項條件之一也有權分配遺產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為: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其中的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指的就是兒子、女兒、孫子女、外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但是問題來了,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也包括在內嗎?其實這還是得視是否有法律所承認的親子關係存在而定:
私生子即為非婚生子女,對於生父的遺產原則上是沒有繼承權的,即便完成血緣鑑定,確認真的有「血緣上的關係」,但不代表就擁有繼承權,除非他能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才能得被法律承認有親子關係的存在,一旦確認存在了,自然也就有繼承權:
1.經過生父完成認領程序(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民法第 1065 條
2.生父有撫育的事實-民法第 1065 條
3.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 1067 條
預立遺囑、生前處分財產與以及保險規劃,這三種方式分別提供了不同的解套方式
1.預立遺囑
在沒有立遺囑的狀況下或全體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時,遺產會依據民法「應繼分」的比例來分配,只要是經由法律程序認定親子關係的人,例如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都適用第一繼承順位參與遺產的分配,因此對於家庭成員之間關係緊張的人,更應該對於遺產的分配預先有想法,然後立一份有效的遺囑,不過必須留意的是,無論遺囑怎麼寫,每位繼承人仍保有最小比率的「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