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不動產少1個步驟,稅金竟差上百萬!稅務局親曝節省遺產稅秘訣

2022-07-2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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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配偶可以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省下高額稅金。(示意圖 / 取自Pexels)

稅務局表示,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配偶可以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省下高額稅金。(示意圖 / 取自Pexels)

近期北市出現兩件繼承案例,同樣都是父親逝世且子女繼承房子,由於繼承過程中步驟及做法的不同,其中一家人省了130萬元稅金,另一家人卻得支付高達百萬的稅金。繼承遺產該如何省下這筆支出?台中市稅務局給出解答,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另一方若能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可省下百萬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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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配偶可以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出具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超過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才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的認定,以應給付差額的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的現值為原地價。

北市近期即有一個繼承案例,父親過世、母親健在,一家人拿著130萬遺產稅繳款單向地政士諮詢,地政士查看以後發現,爸爸的遺產以不動產為主,生前沒有太複雜的金流,再加上媽媽的財產很少,可以主張夫妻財產查額分配請求權,並將原遺產稅案件撤銷。最後這家人不僅拿到0元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也順利的完成不動產的繼承登記,省下了高額的遺產稅。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好房網(原標題:繼承不動產 善用「這方法」稅金差超多!

責任編輯/謝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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