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為訴訟律師的經驗,我深知打官司的艱辛及痛苦。看著眾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歷經心情煎熬與生活起伏, 我由衷建議糾紛雙方不要任意提起訴訟。法律爭端的解決方式不外乎透過協商或訴訟解決。前者可以由爭執雙方自行協商和解,也可經由第三者協調以達成和解;後者是交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是非曲直,作出專業判斷。
所謂訴訟,是由國家設立的法院組織,就糾紛雙方的主要法律爭端,依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進行調查審理,最後再交由法官作出裁判。訴訟,是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只要經法院判決確定,不論真相為何,糾紛內容即告確立,雙方都要遵循法院判決的結果。
訴訟,是一翻兩瞪眼的結果,本質是戰爭,攻守雙方依循一定的遊戲規則,將事件以對自己最有利的角度呈現給法官看。同時,案件一旦交由法官審理,已發生的訴訟行為不能隨便撤回,所以當事人宜慎重考慮是否真的要進入法院訴訟。是否走入訴訟過程,不同當事人可能有不同的考量角度。依過去的經驗,我建議當事人最好先評估下列幾項因素:
糾紛當下的雙方立場
和解談判必須立基於雙方平等的地位,如果雙方處於不平等的狀態,就很難達成和解。我過去處理的許多訴訟案件,都是糾紛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只好訴諸法院處理,而無法達成和解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一方有求於他方,使他方姿態擺很高,即使一方委屈求全,他方仍不願予以善意回應。因此,訴訟就成為解決糾紛的可能選項。
我曾經承辦一件買賣糾紛的民事案件,我的當事人是賣方,依雙方的合約約定,將貨物交予買方,但買方卻一再以貨物有瑕疵為由拒絕付款,我的當事人雖然多次與對方協商貨款折讓,以期盡早取得貨款,但對方仍堅持不支付貨款。
由於我的當事人與對方沒有其他合作關係,也並未享有和對方合作的其他債權,可以作為雙方抵銷貨款的法律手段,而對方可能也瞭解雙方當時的立場及合約履行的地位,所以姿態相對地比我的當事人高,即使我的當事人表示願意退讓,也得不到對方的善意回應。因此,我只能建議當事人提起訴訟,尋求法院判決。
在考慮是否提出訴訟時,有另一個思考重點,就是應評估可否藉由訴訟手段,使雙方的談判地位趨於平等。如果經由訴訟手段仍無法「拉平」雙方地位時,縱使雙方的立場迥異,也不宜隨意提出訴訟,否則只是徒增緊張關係,無濟於糾紛的解決。
訴訟是戰爭,但也可以是一種手段,提出訴訟未必就是「你死我活」的血腥爭鬥。訴訟過程中,應隨時評估雙方地位是否已趨於平等,如果情勢已接近平等時,則可以思考結束訴訟戰爭,並依不同種類的訴訟,作不同方式的撤回。
處於談判地位較高的一方,掌握糾紛解決的主動權,固然沒有主動提起訴訟的必要。不過仍要謹慎處理與對方的溝通,盡量避免引發對方「狗急跳牆」的不理性舉動,而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法律泥沼。畢竟,訴訟戰爭一旦發動,對方必定傾全力攻擊,原本處於談判地位較高的一方,反而要面對不必要的訴訟爭端,無異提高了法律風險。
以身為訴訟律師的經驗,我深知打官司的艱辛及痛苦。看著眾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歷經心情煎熬與生活起伏,我由衷建議糾紛雙方不要任意提起訴訟。我認為,「不到訴訟的最後關頭,絕不輕言訴訟」,留點轉圜的空間給自己及對方。當然,如果糾紛已無其他的解決方式,訴訟自然是必要的選項。
訴訟成本估算
訴訟切忌逞一時之快,因為從決定提起訴訟的那一刻起到訴訟結束,將是一條漫長的道路。所以,考慮是否提起訴訟時,一定要先瞭解所欲採取的訴訟手段所需的時間成本及金錢成本。
時間成本
所謂時間成本,主要是指面對訴訟所需投入的時間。應考量的重點是個人在正常的生活及工作時間外,是否仍行有餘力,能夠重新調整作息,以因應訴訟戰爭的準備。不論是否委請律師處理,訴訟成敗都得由個人承擔,律師只是「為人作嫁」的僕人,委託人絕對要花時間監督律師的作為,以保持訴訟的初衷。
事實上,時間成本也包含了個人可否經得起長期訴訟所帶來的精神煎熬。對當事人來說,發生糾紛已經造成了「首次傷害」,若決定提起訴訟,必然會再次挑起過去的事實,還必須檢討及挖掘過去的錯誤或疏忽,可說是「二次傷害」。
不論是否委任律師進行訴訟案件,訴訟雙方都必須提出佐證的文件資料,以支持個人的訴求及主張。當事人在整理過去相關的文件時,就得面對曾經犯下的錯誤,而且隨著訴訟攻防的展開,挖掘過去事實的程度勢必愈來愈深,時間甚至可能延續到三審訴訟,這是考慮時間成本時,不能忽略的問題。
金錢成本
金錢成本是考慮提起訴訟的重要因素。除了委任律師必須支付律師費用外,提出民事及行政訴訟時,尚須支付法院裁判費用;至於刑事訴訟則不用支付法院裁判費用。如果訴訟的爭點是必須提請第三者作鑑定時,鑑定費用也是一筆龐大的支出,所以考慮提出訴訟時,必須一併預估訴訟可能產生的花費。
有關民事訴訟費用的計算,針對財產訴訟,主要是以請求金額的多寡為基礎:第一審裁判費用是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一,而第二審及第三審都是上訴金額的百分之一點六五。舉例來說:甲方想對乙方提起訴訟,請求三千萬元的損害賠償,甲方提起訴訟時就須繳納三十萬元的裁判費;如果甲方不幸一審敗訴,而想上訴時,就須繳納四十九萬五千元的裁判費。
我與當事人討論是否提出訴訟時,常一併請當事人評估可能支出的費用。尤其我是一位提供服務的律師,自然有應收取的律師費用,對當事人而言,這常是一筆不小的支出。我過去曾遇到當事人因為訴訟進行過久,無法繼續負擔律師費用而打退堂鼓的例子,心中很替對方感到惋惜。
此外,提出訴訟就是向對方「正式宣戰」,雙方之間的緊張關係自然跟著升高,這種情勢是否會傷及雙方的共同親屬或其他朋友關係,也值得一併列入考量。畢竟,「講人情」是我們固有的文化傳統,但打官司時必然會隨著訴訟進展而加深彼此的攻防,深化「對立與仇恨」,是否因此傷及周遭的親友,當事人一定要多加考慮。
評估自我個性
訴訟是口舌及筆墨的戰爭,而戰爭的本質就是你爭我奪的過程。當事人雖然可以委託律師代為出庭,但如果因為案件需要,法官或檢察官仍有權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庭說明。所以,當事人最好先評估自己能否出庭,以及是否願意在法庭上面對糾紛的對方,甚至是連續多次面對。
此外,出庭時必須面對法官或檢察官的訊問,所以當事人最好先評估自己能否應付這樣的訊問—頭腦夠不夠冷靜、口才好不好、是否容易被對方激怒、身體可否負荷等等,都是當事人出庭前必須先思考的問題。
有些當事人一心想告糾紛的對方,以為只要委託律師出面就可以高枕無憂,這種想法未必正確。每當我與當事人討論案情時,我都會藉由與當事人對話的過程中,評估他是否禁得起可能出庭的挑戰。如果我的主觀看法是當事人不宜出庭時,我會直接要求當事人再仔細評估一番。
即使無須親自出庭面對訊問或見到對方,當事人仍然可以從對方所提出的書狀中,看到不利於己的攻擊內容。容易受到影響的人,或許會因此耿耿於懷,甚至惱羞成怒而忘了提出訴訟的初衷。如果當事人無法釋懷對方的訴訟攻擊,自當保守決定是否提出訴訟。
我常遇到當事人拿著對方提出的書狀,生氣地數落對方的不是,嘴裡喃喃唸著對方不應如此攻訐。碰到這種情況,我常提醒當事人,不要太過計較對方於訴訟中所提的主張,畢竟雙方都想贏得這場官司。律師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拉回當事人的情緒反應,重新站穩訴訟主軸。
我常想,當事人在與我討論書狀時已有這般激動的情緒反應,當他返家後,難道就能重回正常的生活嗎?提出訴訟會使自己陷入情緒的困擾,這也是在提出訴訟時應該多加考量的一點。
無論如何,訴訟既是戰爭,如果你不喜歡對立的局面,不願見到相互攻擊的情況發生,實不宜任意提起訴訟。當然,是否提出訴訟沒有絕對的判斷標準,只是利益權衡的問題。如果當事人確有提出訴訟的必要,即使當事人的個性不宜面對訴訟,仍不應拒絕提出訴訟,以防止法律風險惡化。
可否達到目的
提出訴訟必有其目的,只是並非所有目的都能以訴訟的方式達成。舉例來說,婚約的一方無法透過訴訟的方式,要求他方履行嫁娶。由於法律規定無法涵蓋所有的生活範圍及需求,加以訴訟有一定的遊戲規則,當事人必須評估能否以訴訟落實自己想要的目的。
訴訟可分為民事、刑事及行政等三種不同的方式:「民事訴訟」主要是想爭取財產權、損害賠償或爭取回復名譽;「刑事訴訟」主要是針對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提請國家追訴;而「行政訴訟」是就政府的課稅、罰單等行政處分提出不服,並請求政府重新作出處分。
此三種訴訟方式有著不同的目的,同一個糾紛事件可以依不同的目的,併行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沒有相互排斥的問題。不過,當事人應注意提出的訴訟主張或訴求不可以有相互矛盾的情形。我常看到當事人在不同訴訟中,沒有作好全面布局的思考,造成相互矛盾的問題。
當事人在提出訴訟時,必須慎思自己的訴求立場,以求「名正言順」。只要你能想清楚訴求的目的及主軸,必能在「名正」之下,選擇適合的方法,而手法技巧就可以彈性運用。
舉例而言,金錢的糾紛未必只能提起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的金錢損失是因為對方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可以考慮先提出刑事追訴,不一定要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這就是一般人常說的「以刑逼民」,只是這種操作方法更要謹慎小心。
訴訟是一種手段,不是目的,一旦你決定提出訴訟,除了必須堅持到底之外,更不能忘記訴訟初衷。但如果已經達到訴訟目的,且雙方談判立場趨於平等時,你大可執行初始的目的,千萬不要「殺紅了眼」,造成不可收拾的遺憾。
作者介紹|張冀明
台灣大學法學士畢業,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蒙耶穌基督揀選與引導,得窺法學與司法之堂奧,藉法律工作知風土民情,憑數十年經驗明察秋毫,筆下文字還原訴訟真貌,口中言語解讀案件徵兆,堅守律師專業與時俱進,引領客戶遠離官司泥。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商周出版《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2:訴訟糾紛全攻略》(原標題:真的要打官司嗎?)
責任編輯/林瑩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