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的四大流程:簽約、用印、完稅、點交中,買賣雙方最期待的應該是點交。因為買方終於可以取得不動產,賣方可以取得最終價金,互道恭喜。
點交時,因為有些費用是已經發生,但是尚未繳費,所以必須於點交時做最後的稅費分算,避免他日繳費單核發時,還要互相連絡,彼此尷尬。
房屋買賣最常分算補貼的費用有:房屋稅、地價稅、水費、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因為相關的稅費除了預繳,都是先使用、後付費,所以點交時一般的情形都是賣方補貼給買方,讓買方未來點交後繳納,但是年底到了,地價稅卻是適得其反,由買方補貼給賣方,為什麼?
買房樣樣費用都分攤,為何地價稅是買方補貼賣方?
因為地價稅的核課期間是每年的1/1至12/31,繳納期間是11/1至11/30,如果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規定,必須於每年的9/22前提出申請,否則至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外,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8/31為地價稅的納稅基準日,那一天,謄本上的所有權人,就是該年度的納稅義務人。(延伸閱讀:稅金可省4倍,但要主動申請!許多人躲不掉的地價稅,專家揭露必知節稅要訣)
如果買賣雙方於9/1簽約,9/30完成點交,應納地價稅為12,000元,因為8/31那天,產權還是賣方的名字,賣方就是111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所以點交房屋時,買方必須補貼賣方,10月、11月、12月份合計3千元地價稅,即(12,000×3/12=3,000元),才不會造成賣方實質上的損失。
另外,常發生的情形是當買方補貼地價稅給賣方後,因為8/31稅捐單位製成地價稅單時,賣方戶籍還在出售房屋所在地,所以賣方地價稅單常會寄到房屋所在地,屆時,買方可能開始緊張,地價稅都補貼給賣方了,如果賣方遲遲不繳納該怎麼辦?甚至打電話向代書抱怨,當初就不該補貼地價稅給賣方...。
我們會提醒他,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不繳納地價稅,會有相關的罰鍰,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概與買方無關。就像房屋點交後,如果買方收到賣方的交通罰單一樣,買方並沒有代繳的義務。屆時,買方往往才能釋懷,不再擔心。
因為地籍總歸戶的關係,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有多筆土地時,地價稅單只會收到一張,不像房屋稅,每戶都會有一張。另外,地價稅有相關的節稅規定,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如果您已經收到了地價稅單,不妨拿出來檢視一下,或許有些免稅地或是自用住宅用地忘了申請,記得趕快去稅捐處申辦,維護自己權益。(延伸閱讀:房屋稅繳了沒?哪些情形可申請減免?資深代書這一篇完整解答)
作者為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
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