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本土疫情趨緩,近期公司企業的員工旅遊紛紛計畫「重啟」,但員工旅遊一定得參加嗎?FB知名抱怨社團「爆怨公社」近期有網友投稿公司員旅採取強迫參加制度,除了要自己掏錢參加之外,還得請特休假或事假,是否為變相的扣薪資等疑問。
網友紛紛留言響應,起底自己公司的員旅爛福利和奇葩制度,包含「不參加員旅和聚餐就扣績效,扣全勤獎金」、「員旅五天四夜的早餐和午餐都要自理」、「員旅要自己開車」、「有遇過,還不能核銷油費」等。
那麼,究竟員工旅遊是否非去不可?是否支薪?其實可從強制性作為二大分類:
狀況一:強制性,公司將員工旅遊視為「上班出勤」
若公司雇主將員工旅遊視為上班出勤日,那麼勞工出勤需支薪,雇主不可擅自給勞工「放無薪假」,也不可「強迫勞工放特休假」。
公司只有在明訂員工旅遊為上班出勤日的情況之下,才可以要求員工參加(也就是強制參加的概念),但上班出勤日需計算薪資,雇主需在員工旅遊期間照常給予工資。
根據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員工旅遊若屬強制參加性質,仍應給付當日工資,惟因員工旅遊不同於一般勞務給付情況,其工資給與可由勞資雙方另予議定。」
另外,即使將員工旅遊規範為上班出勤日,雇主也不能違法擅自替員工排定特休假,否則違反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常見錯誤觀念
(1)
老闆:我強制員工參加員旅,但員工是出去玩耶~沒有付出勞力所以不用給薪資。
答:錯!只要強制員工參加就要付薪資。
在法令定義上,強制出勤 = 上班日 = 上班就是要給錢。
(2)
老闆:強制員工參加員旅,剛好員工很多特休假沒休,公司幫他安排放特休好了。
答:錯!特休安排是員工的權益,公司雇主不得違反員工意願擅自安排。
正確觀念
● 強制員工參加員旅,等於視為上班出勤日,薪資照常給。
狀況二:非強制性,公司將員工旅遊視為「福利」
若公司將員工旅遊視為福利措施,那麼就需採取「自由參加制度」,由員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員工旅遊。
參加員旅的員工,在旅遊期間是否得請特休假,雇主需事前和員工溝通協商、取得共識,需事前告知員工希望以請特休假交換「部分補助」或「全額補助」的員工旅遊。
未參加員旅的員工,仍有上班工作的出勤義務,因此當然也需給薪。如果商店門市因為員工旅遊而暫停休業,也不得強迫未參加旅遊的員工放特休假,當然雇主也不可擅自給勞工「放無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