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話口氣超差,怒嗆「我一定會告死你」也算恐嚇罪嗎?專業律師這樣說…

2018-08-01 11:00

? 人氣

最近花蓮有一個檢察官被起訴恐嚇,牽連的警察由於「口氣尚稱平和、事後深表悔悟」,獲得緩起訴處分。怎樣會成立恐嚇罪?口氣會影響恐嚇罪的成立嗎?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恐嚇罪要成立,有兩個條件:

1.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刑法恐嚇罪要成立,必須針對這幾個事項進行恐嚇才會成立;如果跟這些事情無關,即便咒罵的再兇,都不會成立恐嚇。

例如,「你如果不跟我走,我就暴雷你最新電影的結局!」,或是「你不接電話,我就繼續狂打100通」,這個後果跟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都沒有關係,不會成立恐嚇。

恐嚇不見得要講的很具體(例如我要傷害你、我要搶你錢),如果依照案件背景可以得知恐嚇的內容是針對生命、身體權利等,也會成立恐嚇。

例如,在一個借款糾紛之中告訴對方「你不要說到時候你出事我沒跟你講喔」,雖然會出什麼事他沒明講,可是在一般人也都知道會是傷害人的內容,因此成立恐嚇。(參考高雄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46號判決)

2.做出「恐嚇」的行為

根據我國的法院判決,只要「足以讓人心生畏懼」的行為,都是恐嚇。(參考台中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209號判決、台南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713號判決等)。

至於怎樣的程度足以讓人心生畏懼?法院是認為,要「依照社會通念」。也就是說,要一般人覺得會害怕的程度,才叫做恐嚇。

例如,你傳簡訊說「小心我讓你死得很難看」、「小心我烙人來打你」,一般人都可以想像是危害生命、身體並且害怕,因此是恐嚇。(參考台中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35號判決)

又例如,一般人都會認為鋁棒具有危險性,你拿著鋁棒在別人面前作勢揮來揮去就是恐嚇。(參考高雄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88號判決)

如果是行使法律權利,就不構成恐嚇,例如「我要告死你!」

雖然讓對方心生畏懼就算恐嚇,但是我國法院認為,如果這個不利的結果是告知要提起訴訟,就不構成恐嚇。

例如,在一個勞資糾紛中,勞工被逼著離職,就嗆雇主說「我不會善罷干休」。

聽起來雖然很可怕,但勞工實際上的意思是會去告雇主。法院認為這樣就不叫恐嚇。

只要針對特定事實,讓人心生畏懼就會成立恐嚇罪,口氣是不是很差並不是個判斷重點。

以這則新聞來看,如果該名檢察官與員警有用明示或暗示來恐嚇要造成工作人員或幼童的自由權的損害(例如,不聽話我就抓你去關),即便員警的口氣是好的,也成立恐嚇。 

如果該名檢察官或員警,告訴工作人員或幼童說「我一定會提告、不給影帶我就聲請裁定」,這是身為被害兒童的父親的合法權利行使,或是檢察官、員警的職責(調查犯罪),即便檢察官或員警的口氣再差,也不構成恐嚇罪。

當然,不是說這個父親的舉動就是正確的,直接闖入、質問兒童是超過了必要的手段,但這則新聞或許不是犯罪問題,而是倫理或道德上的問題。

現在這個父親已經被起訴了,可惜的是似乎沒有媒體進行平衡報導,告訴大家是什麼樣的霸凌內容、幼兒園處置是哪裡不當,才會讓一個父親發了狂的捲起袖子賠上自己的人生。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律師談吉他臉書

責任編輯/潘渝霈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