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
2.除戶戶籍謄本
3.申請人與死者關係證明文件1份。(建議提供申請人的戶籍謄本,另外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等均可)
4.如委託他人辦理,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提醒事項
1.如因故無法取得全部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可在第二步後,攜帶死者的財產清單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前往戶政事務所自行申請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2.戶長與戶內人口為當然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全戶戶籍謄本。
3.如繼承人住同一戶,用現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一張即可。
第3步:地方法院(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首先,這個步驟不一定要做,只有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即陳報遺產清冊)的人才需要進行此步驟。
另外請注意,「分割繼承」的不繼承遺產,跟「拋棄繼承」的不繼承遺產,是不一樣的東西,千萬不要搞錯了。
如果你不確定是否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可以先諮詢律師會比較保險。
雖然許多民眾來諮詢時常表明去世的親人名下沒有財產,或是負債大於資產,但我還是建議去國稅局查查看死者財產情況(即第2步),說不定會有意外的收穫。
如不需要「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即俗稱限定繼承),不用做此步驟。然而律師建議,即使沒有債務問題(事實上,私人的債務是查不到的),仍建議辦理限定繼承作為防範保險。
提醒事項
1.死者如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
2.死者如在外欠債情況不明,或親人間有財產糾紛,建議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有好無壞。
3.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俗稱限定繼承),應從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地方法院(死者戶籍地)辦理。
第4步: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納遺產稅)
此步驟在告知國稅局死者確切有多少遺產,國稅局會依據申報內容核課應納之遺產稅。
如遺產不多,可能不用繳納遺產稅,國稅局會直接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應備文件
1.遺產稅申報書
2.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可影本)
3.繼承系統表
4.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
5.委託他人申報者,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6.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7.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提醒事項
1.節稅技巧:尚存活的配偶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運用得宜可節省相當之遺產稅。
2.繼承人應自死者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死者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3.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遺產稅免稅案件→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提出納稅保證案件→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4.建議可以申請上面證明書的副本若干份,日後辦理各種繼承事務可能會用到。
5.常中的地雷是忘了申報贈送給配偶的財產(通常留有轉帳記錄,因此國稅局有機會查到),記得要自行填寫申報。並請參考:死者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不論是否需課徵贈與稅,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