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為躲300萬債務選擇不分遺產,竟害全家都被告!律師見背後原因直搖頭,最佳解決方法曝光

2023-02-0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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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繼承人之間的協議,所以遺產分配的內容怎麼寫都可以,可以是某位繼承人獨得全部遺產,當然也可以協議某位繼承人不繼承任何遺產。這樣的情況其實就等於「自願不繼承遺產」,因此本文標題寫「自願不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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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協議不拿並沒有同時放棄債務,因此死者如果有債務,自願不拿的人也要一起承擔債務!簡單說,要好處沒有,但是壞處要大家一起承擔(?)。

遺產分割協議對繼承人彼此之間是有拘束力的,所以切記想清楚再蓋章簽名,沒有那麼容易可以反悔的。印鑑章也記得保管好,如果沒有同意遺產分割協議的內容,不要輕易把印鑑章給他人。

「拋棄繼承」和「協議不拿遺產」的差別。(圖/繼繼如律令提供)
「拋棄繼承」和「協議不拿遺產」的差別。(圖/繼繼如律令提供)

「拋棄繼承」和「協議分割不拿遺產」如何區別

民眾常問,要如何知道我當初是辦那一種「拋棄繼承」?最簡單的分辨方式就是:當初有無跟法院辦程序,如果有,就是「拋棄繼承」。反之,就是協議不拿遺產。

拋棄繼承/協議不繼承,何種方式比較好?

簡單說,如果繼承人有債務問題,法院拋棄繼承比較好。反之,協議分割不取得遺產比較簡便處理,同時可以享受遺產稅的扣除額度。

兩者結果看起來一樣,都是沒有繼承到遺產,但是法律性質和法律效果卻是天差地遠。因為遺產分割協議有被債權人撤銷的風險,因此如果某位繼承人有債務問題,建議還是要去辦拋棄繼承,不要協議分割不拿遺產。

這裡提醒:有繼承財產的人記得要叫不繼承財產的人去辦拋棄繼承,免得日後自己繼承到的財產被債權人強制拍賣掉!

回到一開始的故事,為何會被撤銷?

很多民眾不解的是,房屋土地都已經登記到別人名下了,居然還可以撤銷掉,變回大家共有?

是的,法律確實有這樣的規定,請參考下面法條:

民法第244 條規定:

1.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上面第244條第1項說的「無償行為」就是指「遺產協議分割同意不拿遺產」,不少法院認為這樣是無償行為,等於無償送遺產給其他繼承人,因此認為可以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所以不要以為房屋變成自己名下就安了!!以一個新北市舊公寓市價大約1000萬元,3分之1的持分,價值就是333萬元,因為當初不知道要辦拋棄繼承,結果後來必須用333萬來還債,這堂課真的不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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