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果法官不認同符合排除繼承權的規定,而認為他們仍可以主張特留分,因為兄弟姐妹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您也可以在遺囑中指定,若無法排除繼承權,您只留現金或股份(在特留分範圍內)給他們,其他部分捐贈給公益團體,還是可以降低給他們的財產總額的。
三、如果您的財產運用很有餘裕,也可以考慮把部分現金,透過保險的方式,指定身故受益人為您想留的公益團體,這也是可以的。
四、至於媽媽的財產安排,除了前面的建議之外,在資金充裕的情況下,也可以搭配部分現金或不動產(當然相關的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也是要考慮好),透過生前分年贈與(在免稅額範圍內)的方式逐步移轉,降低遺產總額。但我同時建議,為保障兩位的權益,透過寫下書面的贈與契約是有幫助的。
這時候王小姐又提到:「是的,吳律師,媽媽有跟我提過,想把部分現金贈與給我,我也有提到要給她保障,那到底該如何做到呢?」
「民法規定,生前贈與,除非媽媽是因為您結婚、分居或營業(給您做生意的資助)才做的贈與,才有歸扣問題,不然贈與給您的財產就是您的了!而要同時對媽媽有保障的做法,就是在書面贈與契約中寫明,媽媽把財產贈與給您,您同時要對她承諾做到什麼?例如照顧媽媽到終老之類的。而若是未來您沒有做到,媽媽可以對您主張撤銷贈與把贈與的財產拿回來,或是要求您履行您的承諾!」
「這麼做還能有個額外的優點,寫贈與契約並且搭配見證人見證,甚至綠影,都可以保存證據,證明媽媽是在意識清楚明白的情況下,做出贈與的,可避免未來其他繼承人主張,您是否有趁媽媽生病、失智等等情況,誘騙媽媽把財產贈與給您的法律糾紛。」
以上是我給這對相依為命母女的建議,也給各位辛苦的照顧者們參考囉。
參考資料
一、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所謂虐待,謂予被繼承人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47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民法第412條規定:「I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II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原標題:我不想給不孝子女繼承我的遺產,我想讓孝順的孩子拿多一點,該怎麼做呢?-天使律師吳挺絹)
責任編輯/趙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