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趙姓單親媽媽為撫養患有高功能自閉症的兒子,在高雄某五星飯店自助吧工作賺錢養家,因工作班表時段不合等問題離職,並以飯店未提撥勞工退休金及勞保為由提告,不料法院因其在離職申請書中未寫明是基於業者違反勞基法而離職,故判趙姓單親媽媽敗訴。
2021年2月9日,趙女開始在該五星飯店採部分工時做中廚,每天工作8小時,之後轉為月薪3萬元的正職,但才工作2個月左右就因為不適任,從中廚調到印度料理區,約半年後每天的工作時間也被拆成兩個時段,變成早上10點到下午2點、下午4點半到晚上9點的「兩頭班」,通常這種雙頭班中間2至3小時的休息時間都被綁在公司,新班表讓她無暇照顧自閉症的兒子。
隨後趙女因沒辦法配合工作時間,和公司反映無效,便向主管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離職後,趙女對飯店提告,表示剛入職的7天,飯店未提撥勞工退休金及勞保,並且未遵守勞基法「國定假日加班,薪水要加倍發給」的規定,更沒有為她安排特休假。然而飯店主張趙女是因為工作表現不如預期、難以適應才被調離中廚,在印度料理區也表現不佳,加上無法配合班表才自行離職。
法院因趙女在離職申請書中,僅寫到「職場環境不合」,未表明是因為該飯店違反勞基法才離職,加上她在4月就知道公司未遵守規定,卻直到10月才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超過勞基法「勞工必須於知悉30天內主張,否則將喪失權利」的除斥期規定。另外根據趙女與主管的對話,趙女早就因為班表無法配合想要離職。法官認為趙女屬「自願離職」判其敗訴,在趙女上訴後高雄高等法院以「一審認事用法無誤」判上訴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