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了名片才離去,也算是肇事逃逸?
「我觸犯了這條法律嗎?我沒有逃走,甚至給了那孩子聯絡方式,怎麼會是肇事逃逸呢?」智媛非常焦急,認為無論如何,正面接觸才有助於判斷,於是撥通了傳送簡訊的號碼,響了好一會兒後,一名男子接起了電話。
「我……剛才收到您傳的簡訊,請問您是誰?」「不是,妳怎麼能夠這樣?小孩子都受傷了!小孩子!」「我真的很抱歉,他傷得很嚴重嗎?請問傷到了哪裡?那天我問他,他明明說沒有大礙……」「膝蓋跟腰、腿都出了問題,醫院只先做了簡單的檢查,說他需要休養三週,若是更進一步做精密的檢查,可能還會發現更多問題。」
真是的,早知道當時就直接帶他去醫院。智媛內心升起了一股懊悔。男人接著說:「我是他叔叔,那孩子晚上回到家後說自己身體不舒服,問他發生什麼事,他才把妳的名片拿給我。」智媛心想,原來事情的發展是這樣啊。便接著回答:「我真的、真的非常抱歉,我該怎麼做才好?我會賠償包含治療費用在內的所有損失。」
電話那頭的男子語氣突然變得粗暴:「妳這傢伙是把我們當成乞丐嗎?打算給我們一點錢就打發掉?在大企業上班就看不起我們這種人?是這樣嗎?」智媛答不上話,因為她並沒有抱持那種想法。
「成智媛小姐!給我聽清楚,就像我在簡訊內說的一樣,妳就是肇事逃逸,依照特定犯罪加重法會被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智媛感到很委屈。「先生,不好意思打斷你說話,但我沒有肇事逃逸,甚至還把名片遞給那孩子,告訴他有不舒服一定要聯絡我,請先問問你侄子。」
男子對此嗤之以鼻。「妳好好打聽一下,發生交通事故後,丟下名片就離開也算肇事逃逸。妳懂法律嗎?明明就搞不清楚還跟我大小聲!我之後會再打給妳,妳先好好去查查看吧!」男子粗暴地掛斷了電話。
為何給了名片也算「肇事逃逸」?
智媛再次搜尋「肇事逃逸」,瀏覽了更多資料後,令她訝異的是,跟自己一樣發生交通事故,只把名片交給受害者便離開的情況,有不少被判定為肇事逃逸的案例。駕駛者應對事故受害者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僅提供聯絡方式便離開的情況,並不構成做到「必要的救護措施」。智媛認為在問題變得更嚴重之前,必須先向對方道歉,於是再次撥了那名男子的電話。
「對不起,很明顯是我的過錯,我向您道歉。我該如何補償比較好?」智媛鄭重道歉後,男子的態度稍微緩和。「看來妳跑去查清楚了,是啊,妳也覺得很倒楣吧?盡快了結這樁事吧。」「是,我明白了,您請說。」「我侄子受傷是事實,這小子正在朝成為足球選手的目標努力。這次事故不知道會造成什麼影響,我和我哥,也就是孩子的爸爸聊過了,以目前的治療費加上未來也許會發生的損失賠償,一共3000萬元(此為韓幣,約新台幣70萬元)的話,我們就願意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