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惠早年喪偶,獨自一人辛苦將阿明與阿仁撫養成年。阿明自小勤奮向學,長大事業有成;阿仁則游手好閒,主要依靠母親美惠的退休金生活。
一、美惠為幫助阿仁買房,私下曾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給阿仁作為買房的頭期款。幾年後,美惠離世,銀行留有存款二百萬元。請問:阿明得如何請求分配遺產?
二、美惠晚年體弱多病,相關看護費與醫療費等支出,都是由阿明所負擔;美惠過世後,阿明可以要求阿仁分擔上開費用嗎?
三、美惠過世後的喪葬費,也都是阿明一人先支出,事後可以要求阿仁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費用嗎?
一、阿明在遺產分割時,有權要求阿仁依其債務數額一百萬全數扣還:
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民法》第1154條定有明文。另《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該條立法意旨,在於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倘先由繼承人自被繼承人處取得應繼財產,再清償對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將造成法律關係複雜,為簡化繼承關係,乃設此條由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還債務之規定(註1)。
如題所示,美惠為幫助阿仁買房,曾借款一百萬給阿仁作為買房的頭期款。則依上開規定,阿明有權在遺產分割時,要求阿仁先將一百萬的債務加計至應繼財產,此時被繼承人的應繼財產為三百萬元(200萬元+100萬元)。
而依《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規定,阿明與阿仁各可分得一百五十萬元的遺產(300萬元/2人)。
基上,本案例中,因阿仁尚須扣還一百萬,因此阿仁實際取得之遺產為五十萬元;阿明實際則可取得一百五十萬元之遺產。
二、阿明有權要求阿仁分擔美惠生前的看護費與醫療費:
首須說明者,乃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而同條第2項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並非規定前項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因此,倘若直系血親尊親屬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則無受扶養之權利(註2)。以本案為例,美惠於生前並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故阿明與阿仁對美惠均不負扶養義務。
惟查
1.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又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之利息,《民法》第172條、第1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