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以前,彼此之間的粉紅泡泡讓人願意認定終生,沒想到交往以後,才發現對方是恐怖情人。忌妒、佔有慾超乎常人,看到自己的手機裡還有前任伴侶的照片、聯絡資訊,就勃然大怒,如果不刪照片就以自殺來要脅…
恐怖情人的行為即便惡劣,也不見得構成法律上的恐嚇罪。
以自殺來恐嚇他人,不構成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有兩個成立條件:
1.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
2.做出「恐嚇」的行為
例如,「你如果不跟我走,我就暴雷你最新電影的結局!」,這跟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都沒有關係,不會成立恐嚇。
至於怎樣算恐嚇?我國判決認為只要是「一般人都會怕」的行為,就算恐嚇。( 參考台中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209號判決、台南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713號判決。)
例如,你傳簡訊說「小心我讓你死得很難看」、「小心我烙人來打你」,一般人都可以想像是危害生命、身體並且害怕,因此是恐嚇。(參考台中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35號判決。)
比較常見的恐嚇,都是要「對你不利」,例如「你不...,我就對你...」。然而,以自殺要脅的恐怖情人,並不是要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等造成不利,而是以自己的生命來要脅他人。因此,並不符合目前常見判決對於恐嚇的定義,很有可能不會構成恐嚇罪。
以自殺來恐嚇他人,構成強制罪
雖然恐怖情人要脅自殺,好像不成立恐嚇罪,但這不代表以自殺威脅別人就沒事喔!
刑法第304條規定,用強暴、脅迫的方式,逼迫人做事,構成強制罪。例如你脅迫某人幫你送一封信,如果不照著你要求,你就對他家人不利,這時候就構成強制罪。
我國法院對於強暴、脅迫的認定比較寬鬆,只要足以影響他人的自由意志就夠了,不見得要是「完全被壓制」。舉例來說,你強抓別人的手不讓他離去,只要對方被抓住、無法任意離去,就構成強制罪,不見得要你抓的力道非常強,或是讓對方完全動彈不得。
因此,恐怖情人雖然不成立刑法的恐嚇罪,但是用自殺脅迫的方式來強迫他人照著他的要求做事,會成立刑法的強制罪。
現在這個科技冷漠、人性疏離的年代,恐怖情人越來越多,不時都會在新聞上看到恐怖情人的消息,為什麼這麼多違法的人卻沒抓去關?
不少恐怖情人的伴侶,往往念及舊情,會不斷忍耐、包容,認為也許只是一時情緒不穩、不會再有下一次,因此自己咬牙接受,這也難怪恐怖情人雖然時有所聞,但真正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還在少數。
另一個原因可能是,受害者並不知道恐怖情人的行徑其實觸犯了法律,也許他們會找親友訴苦,或是找社工幫忙,想方設法解決感情糾紛或是斷絕往來,但並不知道法律也是一個可以選擇的途徑。
假如你身邊也有朋友面臨一樣的問題,你現在就有足夠的法學知識可以告訴他法律上的權利,不要再讓他默默承受恐怖情人的高壓脅迫。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律師談吉他(原標題:不刪照片,我就自殺!恐怖情人犯恐嚇罪嗎?)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