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當被公司違法開除、資遣費一毛都沒有,是否有可能以「非自願離職」申請失業給付、請求資遣費?
只要按照下面的步驟,是有機會的!
文末還附有加碼彩蛋,讓你所有的補助都拿好拿滿。
這邊先提醒,本文的適用對象,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自己認為公司的解僱沒道理,且專業人士也認為很可能是違法解僱
‧公司沒給資遣費、也沒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想再回去上班
‧願意與公司對簿公堂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資格(詳見第3步)
第1步:發函主動開除公司
•【步驟說明】
所謂的「主動開除公司」,是指依照《勞動基準法》§14第1項第6款規定,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的事由,主動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關係。
大家可能會疑惑,不是已經被公司開除了嗎?怎麼還有辦法反過來向公司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呢?
原因很簡單—如果雇主的解僱是違法而無效的話,在法律上,勞動契約關係仍就繼續存在,所以可以反過來由勞工以「雇主違法解僱」為由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判決、95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判決
根據最高法院的一致見解,這個作法完全可行。所以實務上,很多人都這麼做。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54號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2號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735號裁定
•【目的】取得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 資遣費請求資格
‧為何可以取得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請領失業給付的其中一項資格是「非自願離職」。最典型的情況,是基於公司虧損、公司業務性質變更、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因素而被資遣。
而勞工以「雇主違法或違約」為由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根據《就業保險法》§11第3項,也屬於「非自願離職」。
至於如果勞工因犯錯、重大違約而被解僱,就不屬於失業給付的非自願離職。
‧為何可以取得資遣費請求資格?
當勞工以「雇主違法或違約」為由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時,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法律依據在《勞工退休金條例》§12、《勞動基準法》§14第3項。
•【方式】在30天內向公司寄發存證信函
首先,依照《勞動基準法》§14第2項,要在30天內向雇主表示終止契約。
其次,基於證據保存的目的,最好使用存證信函的方式來發函,如果有找律師的話也可以透過律師函的方式。
函文內容,建議至少提到下面幾點:
1.公司在X年X月X日的解僱為違法
2.違法的原因
3.由於解僱違法而無效,所以勞動契約繼續存在
4.我要依照《勞動基準法》§14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5.公司依法要付我資遣費X元
(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