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掀起媒體報導熱潮的「解放乳頭」運動,帶動一波公眾對於兩性平權、女性身體污名(色情)化、媒體箝制言論表達等議題的討論。許多女男為了表達支持立場,無懼他人異樣眼光、羞辱評論、或是社交媒體停權處罰,上傳個人裸胸照片以示表態,這些行動固然爭取到一些曝光機會,新聞媒體的報導方式,卻可能讓議題更加失焦,或強化那些有待解放的性別歧視觀點。
相同議題在歐美國家,其實也有類似情況,不少實例相當有參考價值,或可幫助我們思考「解放乳頭」主張呈現的各種議題面向,在下一波行動號角響起時,從容作出自己的回應。
上空解放、解放上空、還是解放乳頭?
台灣這次抗議女性身體遭臉書等大眾媒體污名化的相關行動,出現「解放乳頭」、「解放上空」、「上空解放」等說法,到底那個才正確?
追溯運動最原始發源地美國,最早期名稱是「上空解放」(Topfreedom)。
「上空解放」運動主要針對是法律的性別歧視問題、以及支持性別歧視法律的社會觀念。2014年底開始的這波「解放乳頭」運動,則是挑戰社交媒體性別歧視的言論審查機制,以及支持這種歧視性審查機制的傳統觀點。
美國男人也爭「上空權利」
多數國家(地區)男性公民在公眾場所打赤膊,不會有人強迫他們遮住胸前兩點,或穿上比基尼什麼的,即便在特定場合,裸胸穿著並不得體,法律也不算犯罪。然而,當女性做一樣的事,甚或公開哺乳,就會被視為行為不檢、妨礙風化、或公然猥褻,若不接受「柔性勸導」無效,就以犯罪論處。
然而,女性若想改變這種性別歧視局面,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設法推翻既定規則。
從某個角度來說,自由往往來自人民挑戰(或衝撞)體制或法律的結果,每次逮捕、判決、上訴等法律攻防過程,輿論壓力都可能促使政府與立法機關,檢討相關法律的正當性。
以美國為例,20世紀初期男女上空都算犯罪。1930年代前後,紐約州、紐澤西州等地男性率先發難,在海邊運動時只穿泳褲,以公民不服從的方式,和平抗爭、甘願受罰,推動裸胸除罪化。
男人要5毛給1塊,對女性卻...
男人抗爭不到10年,就取得重大成果。1936年美國各州政府、議會陸續修法,取消原先罪名與罰則,而且要5毛給1塊,男人不但爭取到水上運動、海灘日光浴的上空權利,其他公開場所脫掉上衣也完全合法。
只是之後整整半個世紀時間,沒有任何一州主動給予女性相同權利。1986年左右,紐約市、華盛頓特區開始出現女性抗爭,爭取跟男人平等的上空權利,這就是「上空解放」運動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