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姐弟非常孝順,民國105年2月張爸爸過世時為了讓媽媽安心居住,讓媽媽繼承張爸爸於民國79年購買的老家。沒想到,或許是心情鬱結,張媽媽也在同年的12月過世。
張媽媽過世後,中部老家就由張先生繼承,可是張先生大部分時間在台北工作,每逢假日回家居住整理,經過一年的考慮終於在106年12月將繼承的老家出售。
因為張先生是繼承媽媽的房地,持有期間只能與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張媽媽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也就是張媽媽繼承張爸的時間點105年2月至張先生106年12月出售,因持有不到2年,適用房地合一所得最高稅率45%
財政部放寬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持有期間計算,房地合一稅負可減輕:
112年11月2日,也就是昨日,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持有期間計算。
財政部核釋後,因為張先生出售的房地為「連續繼承取得」,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房地持有期間。
所以張先生的持有期間可以合併張爸和張媽的持有期間,從張爸民國79年購買老家到106年12月出售,合併後持有期間超過10年,適用稅率從原本的45%降低為15%,減輕房地合一的稅負。
「連續繼承取得」解釋令之注意事項:
符合房地合一自用規範:得合併持有計算的期間,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期間為限。
換句話說,被繼承人張爸、繼承人張媽與張先生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需在老家辦理戶籍登記,且有居住的事實,並且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期間,持有期間才能合併計算。
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則不適用「連續繼承取得」。
「連續繼承取得」房地交易新舊制判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以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判斷適用新制的房地合一稅,還是舊制。
所以張先生房地交易所得制度,是以被繼承人張媽媽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
而張媽媽取得該筆房地的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所以張先生房地交易所得稅依然是新制,而不是舊制,並沒有因解釋令放寬「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持有期間的計算,而改變。
因為財政部放寬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持有期間計算,張先生適用稅率從原本的45%降低為15%,還是大幅減輕房地合一的稅負。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原標題:孝順子女把父親房屋留給母親繼承,沒想到媽媽過世後面對45%房地合一稅,財政部聽到給出解釋令)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