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常看到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後,子女反悔曾經對父母的奉養承諾,導致父母後來需要用錢,因而不得不向子女提告要求撤銷贈與取回財產的案例。
我曾遇過一位60歲左右的女士來諮詢,她問: 「自己 103歲的阿嬤心想自己年紀也大了,就把財產的事情先做安排,贈與給子女。沒想到數月後,阿嬤生病需要用錢,而除這位女士的媽媽一家願意付醫藥費之外,其他也有拿到財產的舅舅阿姨們,卻都推說自己也年紀大了,手頭不寬裕,而不願意分擔阿嬤的醫藥費,這時該怎麼辦?可以把財產拿回來嗎?或要求他們分擔扶養費?」
如果事先沒有下列提到的規劃,在贈與後,要把財產給拿回來,必須符合民法第416條的要件。如果不符合要件,只能提告請求子女們給付扶養費。
但要求子女付扶養費的父母本身的經濟情況,必須符合法律上規定的「不能維持生活」前提,也就是沒有辦法用自己的財產來維持自己的生活。 所以,要把財產拿回來,或請求子女負法定扶養義務,並不容易。
有鑑於此,以下分享幾個方式,給各位父母在贈與的同時,記得給自己多一些保障。
以預防未來子女的承諾跳票;或是自己生病,需要給付醫藥費,而自己拿不出來,子女又不願意分擔時,能留個後手來給自己保障。
但我還是想呼籲一下:「贈與,就是把自己的財產送給別人。因此,一定是行有餘力,我不缺這個財產,我甚至也不需要受贈人的扶養,再來做贈與才合適。」
畢竟人先愛自己,把辛苦累積的財產,先用在自己身上,也避免人心隔肚皮的人性挑戰,才是正確的心態啊!
一、附負擔的贈與契約
許多父母在贈與財產給子女時(特別是不動產或家族企業名下的股份時),心理仍存在著許多想法與期望,例如:
1.仍然希望在這個房子居住到終老。
2.子女要按照所承諾的內容,每月給付生活費給自己,奉養自己到終老。
3.當贈與的財產是不動產,而且仍然在出租中時,父母希望租金仍由自己收取,作為生活費的來源等。
而在贈與時,贈與人(父母)可以把上面的期望,要求受贈人(子女),寫下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承諾,就會把這些「期望」、「承諾」落實成為具備法律效力的「負擔」, 當未來子女如果沒有履行自己的承諾(負擔)的時候,父母就可以要求子女履行,或是撤銷贈與把贈與的財產給拿回來。
參考法條內容,民法第412條: I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II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