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 負擔內容: 1.對於贈與的不動產,贈與人可無償居住到終老,且受贈人在贈與人身故前不得處分(買賣或設抵押權)該不動產。 2.受贈人每月須給付多少金額生活費給贈與人,直到贈與人終老。 3.對於贈與的不動產,所收之租金仍由贈與人收取至終老。
當然如果父母之前在贈與時,子女曾有承諾,只是雙方沒有寫下書面的契約內容,而現在子女反悔不履行承諾了,父母仍然可以用民法第412條第1項的規定,要求子女履行承諾或者撤銷贈與把財產取回。 只是,父母要提出證據(證人或書面等資料都可以)來證明,雙方間曾有這樣的承諾約定,就是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問題」,而在沒有書面契約的情況下,證明就沒那麼容易;如果父母無法證明,法院也只好判決父母敗訴。
因此,也再次提醒:請讓子女把承諾的內容(法律上稱為:負擔),雙方寫下書面契約,才能保障自己!
二、贈與+信託
如果贈與人仍然身體健康、有財產管理能力時,也可以考慮把財產贈與後,再讓受贈人把財產信託回來給贈與人擔任受託人管理財產!
例如:媽媽經不住兒子一再的央求把房子過戶給自己,兒子也同時承諾媽媽,在贈與後每月都會給媽媽生活費,因此媽媽就把自己名下仍在收租的房子贈與給兒子。
這個時候,媽媽可以選擇,和兒子簽前面提到的「附負擔的贈與契約」,把「兒子每月要給媽媽生活費,直到終老」的承諾給寫下來,作為保障。
或是媽媽也可以要求兒子:贈與後兒子再把房子信託給媽媽,讓媽媽當受託人繼續管理出租房子,而租金由兒子和媽媽二人共享(共同受益人)。 如此一來,兒子雖然是實質所有權人,但名義上的所有權人會是信託受託人媽媽,因此兒子也不能隨意把房子給出售、設定抵押權或出租他人,透過這樣的方式也讓媽媽可以獲得「兒子每月給媽媽生活費」承諾的保障。
三、防不孝條款:如果贈與時沒有保障自己的規劃,之後受贈人不扶養時
如果父母在贈與財產給子女時,沒有約定要求子女要履行任何的承諾(負擔);或是父母無法證明,子女有過承諾時,在子女反悔沒有對父母扶養時,父母只能用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來撤銷贈與,把財產給拿回來!
參考法條內容,民法第416條 : I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II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當適用這個規定時,有兩個小提醒,分別是:
1.有「1年」行使期限限制:
在知道子女反悔不養時,1年內要提起取回財產的訴訟。
2.贈與人必須「不能維持生活」:
父母沒有辦法用自己的財產,來維持生活。
法院實務上,父母要適用這一條規定,把財產拿回來並不容易,就是因為有上面的兩個限制!因此,還是建議贈與前多思考,是否適合用贈與方式來傳承財產?
如果決定贈與,也可以參考上面建議的兩個方式,來給自己留一手的保障。
民法第412條vs.第416條比較表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原標題:父母贈與給子女時,律師教你「留一手」!保障自己的未來老後)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