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完成出售、新購自用住宅用地,無論買賣先後順序,新購土地移轉現值若超過原出售土地移轉現值,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該數額可向出售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一名新竹工程師就想要利用退還的稅額來補貼新買婚房的貸款利息,結果因為一個疏忽,不符合重購退稅條件,失去退稅資格。
新竹一名竹科工程師因為即將結婚,準備購買慈雲路附近高樓電梯大廈,為此,打算將自己原本居住的套房出售,再用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款項來補貼新購屋的貸款利息,怎料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後,卻因該套房戶籍是在訂立出售契約的「隔天」才遷入,不符合重購退稅條件,因此遭到拒絕。
稅務局表示,該名工程師於今年4月30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但審查時發現,他位於金山街套房在112年11月6日訂約出售,實際卻是在112年11月7日才遷入戶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設立戶籍規定」,因此拿不到1萬多元的退稅款。
根據「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且出售前1年及新購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土地所有權人也仍是同一人(建物所有權人可為其配偶、直系親屬);新購的土地移轉現值,必須超過出售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先買後賣的換屋者,欲出售之土地在購買新土地時,必須已符合自用住宅使用,符合以上規定才適用「重購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