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證書,為避免公證遺囑因格式問題而失效,請注意使用固定格式的公證書,並且應該在公證處購買。
(3)密封遺囑
適用於遺囑人希望其遺囑內容在生前保密的情況。這種遺囑的具體程序如下:
1.遺囑人可以親自書寫遺囑,或委託他人代為撰寫。完成後,遺囑人需在遺囑上簽名。
2.接著,遺囑人將遺囑密封(例如放入封信封中),並在封口處再次簽名確認。
3.遺囑人需找到一位公證人,同時帶上兩名見證人。
4.在公證人面前,遺囑人呈交密封的遺囑,並聲明該遺囑為自己的意志所為(如果是他人書寫,需告知公證人撰寫者的姓名和住址)。
5.公證人會在遺囑的封面上記錄以下資訊:
遺囑提出的年、月、日。
遺囑人對遺囑的陳述內容。
最後,公證人、遺囑人和見證人需要在相關文件上共同簽名。
(4)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適用於無法親自書寫或不識字的遺囑人。具體程序如下:
1.遺囑人需指定至少三名見證人。
2.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並請其中一名見證人記錄、宣讀及解釋這些內容。
3.在遺囑人確認無誤後,代筆人需記錄立遺囑當天的年、月、日,並寫下自己的姓名。
4.所有見證人以及遺囑人共同在該文件上簽名。(如果遺囑人無法簽名,可使用指印代替。)
關於代筆遺囑的認證: 雖然代筆遺囑並無明文規定必須進行認證,但若擔心日後遺囑效力可能受到質疑,遺囑人仍可至公證人處辦理代筆遺囑認證。
(5)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是在遺囑人處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下,無法使用前四種方式立遺囑時的一個選擇,也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一種方式。其程序如下:
1.遺囑人需指定至少兩位見證人。
2.遺囑人口頭陳述遺囑的內容。
3.其中一位見證人將遺囑人口述的內容記錄下來,並標明立遺囑當天的年、月、日。
4.所有見證人在遺囑文件上簽名。
5.若非以上開3.之筆記紀錄方式為之,亦可以錄音方式為之,由全體見證人需口述確認遺囑內容的真實性,並口述記錄他們的姓名。整個過程應進行錄音,錄音結束後將錄音帶密封,並記錄密封的日期。
6.所有見證人需在錄音帶的封口處簽名。
口授遺囑需要特別注意: 根據民法第1196條的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意思即當遺囑人的生命狀況穩定並且沒有特殊情況存在時,應該重新立遺囑。如果未能重新立遺囑,則原本的遺囑將在三個月後失去效力。
另依據民法第1197條規定,遺囑人過世後三個月內,口授遺囑的其中一位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需通過「親屬會議」來確認遺囑的真實性。如果對於親屬會議的認定有異議,可向法院聲請判定。口授遺囑若不經認定程序,則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