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為照顧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家庭,提供友善懷孕婦女的「坐月子到宅服務」,此項服務可併申請生育津貼與坐月子到宅服務福利,提供居住高雄市產婦坐月子到宅服務,符合條件的準媽媽們最高可領到6萬元補助,以下整理了申請懶人包,千萬別錯過了!
高雄市坐月子到宅服務申請資格
1. 一般家庭
(生育津貼與坐月子到宅服務擇一申請)
申請人為設籍高雄市之新生兒父母,且新生兒於高雄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亦未請領高雄市政府發放之生育津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於新生兒出生日起2個月內提出申請:
(1)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滿一年。
(2)未設籍高雄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滿一年。
2.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
(坐月子到宅服務與坐月子到宅服務折抵現金補助擇一申請)
申請人為設籍高雄市並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之新生兒父母,且新生兒於高雄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滿一年。
(2)未設籍高雄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滿一年。
設籍期間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高雄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高雄市坐月子到宅服務收費標準
1. 超過補助時數,餘以每小時250元計,自行向受託單位購買。
2. 包月措施:每日服務8小時,服務天數達30日且總服務時數達240小時以上,扣除補助時數後餘以每小時250元計。
3. 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完成坐月子到宅服務,未於期限內完成者,不得就全部時數或賸餘時數申請補發生育津貼或改領坐月子到宅服務折抵現金補助。
4. 未符合補助者,但實際居住高雄市產婦,得以全自費方式申請購買服務時數至少連續120小時以上,每小時以250元計,自行向受託單位購買。
高雄市坐月子到宅服務申請期限
以新生兒出生日起2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完成到宅服務。
未於期限內完成到宅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不得就全部時數或賸餘時數申請補發生育津貼或改領坐月子到宅服務折抵現金補助。
高雄市坐月子到宅服務內容
服務時段以8小時/天為單位,協助新生兒照顧、產婦照顧、簡易家務及月子餐製作等服務,除了例假日休息外,將採取連續服務不可中斷。
高雄市坐月子到宅服務申請文件
申請人(新生兒父及母)身分證及印章、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版))、若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應檢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