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被繼承人在世界上仍有其他親屬,但只要不是法定繼承人,就無法主張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以千千的案例來說,姪子屬於「旁系三等血親」,不在她的法定繼承人行列中。嫂嫂則是千千的姻親,本來就沒有繼承權。假如千千想要把遺產留給最親的姪子和嫂嫂,則必須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才能讓遺產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否則,一旦千千過世,在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國家會依照無人繼承的規定,將她的財產充公。
對單身族群來說,即使世上已不存在法定繼承人,大多仍希望遺產能分配給平時密切往來、關心自己的同居人或好友,或者捐贈給公益團體,把遺愛留給需要的弱勢族群。
只要透過預立遺囑,這些想法都是可以實現的。我常常告訴單身朋友,你們沒有法定配偶與子女,受到的特留分限制更少,在遺產分配時更能夠隨心所欲,做出自己真正喜歡的決定。
至於名下的不動產,也可以使用「附帶條件贈與契約」,也就是把房產贈與給要照顧你的人,但附帶條件是要照顧你一輩子。只要把照顧方法跟每個月負擔的金額,在贈與契約上記載清楚,如果受贈與方沒有照著做,可以撤銷贈與,將房產拿回來。
如果擔心先贈與房地產得多付稅金(如: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又沒有受到好的照顧,我建議可以採用「死因贈與契約」。雙方先簽訂贈與契約,最好經過公證或律師見證,房產等到被照顧者過世之後,照顧者就可以依照「死因贈與契約」跟繼承人請求,以此達成愛的心願,將財產留給照顧自己的人。
唯需要注意的是,當受贈人比立遺囑人更早過世,遺囑內容就不會生效。舉例來說,千千即使透過預立遺囑方式,把100萬元現金遺留給同居男友,感念他多年的陪伴與照顧。但假若男友比千千早過世,遺囑中把100萬留給男友的條款就會無效。
指定值得信賴的「遺囑保管人」與「遺囑執行人」
不同於年老後逐漸把財產交給下一代管理,單身者因為沒有配偶和子女,除了事先寫好遺囑,更需要同時安排可信賴的遺囑保管人及遺囑執行人。否則就算立了遺囑,也可能因為驟逝後找不到遺囑正本,無人得以執行,而讓遺囑沒有發揮作用,大費苦心立遺囑也成枉然。
遺囑保管是一項需要單獨看待且重要的程序,保管不是只有把遺囑放在家中某個角落或銀行保險箱,而是要指定值得信賴的人作為保管。
想像一下,一個家庭裡如果哥哥混黑道、妹妹是老師,爸爸在遺囑中交代要給妹妹多一點財產,如果沒有適當的遺囑保管人,爸爸的心願得以完成嗎?
如果今天是哥哥先看到遺囑,很有可能會將這份不利於他的遺囑銷毀。即使是妹妹先拿到遺囑,哥哥恐怕也不接受,或認為遺囑是妹妹假造的。但如果爸爸事前有將遺囑交給律師保管,就不會輕易被銷毀,甚至「找不到」,且當爸爸過世,律師出面提出宣讀這份遺囑時,家人有任何法律上的疑慮,律師都可以當場解釋,以保護妹妹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