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伯有三個兒子,老大光宗老實又孝順,幫著王伯伯撐起家計;老二耀祖從小聰明會念書,王伯伯省吃儉用送他出國留學,但從此留在國外,對家裡大小事不聞不問;幼子小寶則是因王伯伯老來得子,最受王伯伯寵愛,卻不小心寵成了啃老族。
最近,小寶又要向王伯伯伸手要錢享樂,王伯伯不同意,小寶不僅像往日一般大聲咒罵,竟還動手打了王伯伯兩拳。王伯伯萬念俱灰,決定將所有財產留給老大光宗一人,王伯伯該怎麼做?
剝奪繼承權
台灣的繼承法律設有「特留分」的制度,即使王伯伯寫了遺囑,說要將遺產全部留給光宗一個人,但在法律上,老二耀祖和老三小寶仍可以主張特留分。所以,如果想讓不孝子徹底無法得到財產,就必須讓不孝子「喪失繼承權」。
依照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五種情形會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在王伯伯的案例中,幼子小寶因為有打罵王伯伯的情況,一般會認為構成重大虐待及侮辱,可以使之喪失繼承權。而耀祖的情況,如果王伯伯生病或已需要子女扶養、照顧,耀祖仍舊不予理會,不來探視王伯伯,一樣有機會讓耀祖喪失繼承權。
但要注意的是,縱使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的情形,也不是就直接喪失繼承權,要被繼承人有所「表示」才行。而這個表示,法律雖沒有規定要用「書面」,但為了明確留下證據,還是建議以書面為主,甚至在遺囑裡清楚載明受到虐待的情形,以及要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意思,才能有效達到不分財產給不孝子的目的。
三種喪失繼承權方法
依照子女不孝的程度,喪失繼承權的情況可以分三種。
一、絕對喪失繼承權:殺害父母或應繼承人
曾有則社會新聞,一個孩子因為和爸媽有口角,一氣之下就用汽油,放火要燒死全家。類似這樣的殺人行為,實在是「超級大不孝」。就算結果無人傷亡,只要殺人罪判刑確定,就會直接喪失繼承權。
二、相對喪失繼承權:相關隱匿、破壞遺囑的行為
原則上喪失繼承權,但如果父母選擇原諒,還是可以繼承。
例如不孝子撕毀父親的遺囑,只要父親還在世,並對孩子的不孝行為表達原諒,繼承權就不會被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