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不想留給兒女,只想給配偶或孫子!律師教3招剝奪繼承權,讓他們連特留分都拿不到

2024-07-25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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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要看父母有沒有要剝奪孩子的繼承權,如果要剝奪,就要明確表達,最好是用書面表達,也可以透過寫遺囑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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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女喪失繼承權,孫子女仍可「代位繼承」

即使王伯伯在遺囑裡表明要讓耀祖和小寶喪失繼承權,他的遺產也不一定就可以全部留給光宗。如果耀祖和小寶膝下有子女,依法孫子女是可以「代位繼承」的。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除了子女外,也包含孫子女、曾孫子女,以親等較近者為優先。也就是說,當王伯伯有子女時,孫子女沒有繼承權;但是當子女比王伯伯早過世,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就會輪到孫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只會在原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是「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情況下發生,因此代位繼承是一個事實事件,不需要再特別辦理。

如果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時遇難,例如飛機失事或發生火災,父母子女無法證明死亡的先後順序時,法律上則會推定為同時死亡,代位繼承依然成立。

代位繼承只適用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其他順位都不成立。所以,假如你本來就沒有子女,遺產就只能給父母,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代位繼承人也無法指定,只能是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或兄弟姊妹都不行。

回到王伯伯的案例,假如耀祖在國外生下了小湯姆與小瑪莉,就算王伯伯表示要讓耀祖喪失繼承權,耀祖的三分之一應繼分(原有三名繼承人,每人應繼分為三分之一),還是會由小湯姆與小瑪莉代位繼承。就算王伯伯寫了遺囑,小湯姆與小瑪莉仍可以主張特留分,因為他們沒有對王伯伯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在法律上並未喪失繼承權。

所以,當你決定不分給不孝子女遺產時,要想清楚是不分給「不孝子女」,還是不分給「不孝子女一房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是後者,那就得考慮孫子女是否也不孝,或其他生前「把餅做小」的財產規劃方案。

Q:和配偶感情和睦,沒有子女,與手足失和多年沒聯絡,一定要分產給手足嗎?怎麼做才能把遺產留給另一半?

在沒有小孩、父母也過世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就是第三順位的手足。你可以先寫一份遺囑,讓配偶拿到全部財產,未來若手足想要出面爭取,最多也只能爭取特留分。或是如果失和的情況嚴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可以在遺囑中表示,讓其喪失繼承權。

作者介紹|蘇家宏

財富傳承專家、暖男律師。

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台大法律系畢。

財富傳承經驗超過二十年、經手案件超過一千件,洞悉法律與人性,擅長用獨到的觀點,從事件中發現常人難以察覺的關鍵問題,提供全面而與眾不同的法律建議,讓法律不再是冷冰冰的條文,而是愛與和解的基礎。 

尤其擅長以堅定的耐心發掘最佳的溝通頻率,以平和的心態協助當事人成就雙贏,透過和解,解決家人財富上的衝突。

多年來,堅信遺囑是情感跟人生價值的傳遞,財富只是媒介;預立遺囑最重要的,是希望能達到愛的傳遞,打造和諧安穩的家。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寶瓶文化《此刻,就是立遺囑的最好時刻:最溫暖的律師事務所主持人×最有愛的財富傳承手諭》(原標題:孩子大不孝,半毛都不想留給他!──認識「喪失繼承權」與「代位繼承」)

責任編輯/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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