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真的是自住,到底做錯了什麼,慘被課高額地價稅?大明因工作需要,所以把戶籍遷出來,不過仍然實際居住於該地方。因此他很疑惑,為什麼會被補徵地價稅?
明明是自住卻「遭罰補繳4倍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戶籍要件為:
1.地上房屋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已獲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房子,如果使用情況或所有權沒有變更,不需要每年重新申請,將繼續維持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如果戶籍遷出造成空戶,房屋用於出租或商業用途,或者土地和建物所有權發生變動,地價稅將改為按一般用地稅率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的條件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或符合條件的直系親屬至少有一人需保留在原戶籍內。如果因戶籍遷出導致無人設籍,即使實際居住於該地,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戶籍要件。從戶籍遷出次年起,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55)課徵,並需補繳至少4倍的地價稅。
提醒您,如果戶籍遷出導致無人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若之後重新遷入,需在9月22日前(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自當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需從次年起開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