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理勾結詐團!解除提款限制助車手領款 被害人以為「投資未上市股票」被狠騙4900萬

2024-09-1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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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在刑事局及雲林縣刑警大隊的協助下,偵破詐騙集團以未上市股票投資機會為由,誆騙被害者4900萬元,其中涉及銀行主管及車行負責人。(示意圖/顏麟宇攝)

雲林地檢署在刑事局及雲林縣刑警大隊的協助下,偵破詐騙集團以未上市股票投資機會為由,誆騙被害者4900萬元,其中涉及銀行主管及車行負責人。(示意圖/顏麟宇攝)

詐騙集團假冒未上市股票投資機會,誘使受害者投入巨額資金,最終造成1名受害人損失超過4900萬元,經調查,雲林地檢署在刑事局及雲林縣刑警大隊的協助下,於今年4月至6月間逮捕了共15名涉案人員,其中包括詐騙集團的車手、水房集團首腦以及來自銀行和租賃車行的相關人員,並已依《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名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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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以虛假投資機會詐騙

雲林地檢署指出,該集團設立了虛假的公司行號來取得人頭銀行帳戶,並利用多層人頭帳戶迅速轉移贓款,最終由車手在銀行提領現金,再通過匯款或場外交易的方式購買虛擬貨幣,試圖掩蓋犯罪所得的真實來源和去向,設法逃避法律追訴。

銀行與詐騙集團勾結,協助提款

調查顯示,此案件涉及的銀行內部人士,包括張姓經理和滕姓理財專員,他們與詐騙集團車手合謀,協助提高每日提款限額,解除風控措施,並允許車手提取大量贓款。

租賃車行與詐騙集團合作,從中牟利

除此之外,檢察官曹瑞宏還發現,一家租賃車行的陳姓負責人也涉入此案,據了解,該租賃公司在詐騙集團指派車手前往取款時,安排司機搭載車手或擔任二線車手,並從中獲得酬勞,而車手可獲得面交款項的0.5%作為報酬,並需將1%繳回公司。

涉案人員共9名:均已被起訴

最終,這起案件共查獲了9名被告,包括租賃公司負責人、車手及司機,認為被告等人分別違反《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以及《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和後段、第4條第1項(主持、參與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等罪名,並已於8月30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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