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在國外分娩或早產者,應另檢附因該次懷孕事故曾在我國醫院或診所就診之診斷證明書;如提供我國診斷證明書有困難者,得檢附在國外醫院或診所就診之相關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均須載有就診日期及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
(5)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A.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B.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C.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按:證明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經上述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上述之證明文件)。
2、申請書件請以掛號郵寄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100023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期限?
依國民年金法第28條規定,生育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從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次日起算,必須在5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退保還能請領嗎?
國保被保險人如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於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