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年有244萬的贈與免稅額,許多父母都會善用額度,將資產傳承給子女,不過,財政部指出,除了贈與免稅額以外,還能善用婚嫁贈與扣除額100萬元,也就是說子女結婚時,新郎新娘雙親最多可有上限1376萬元免稅額可使用。
父母利用婚嫁贈與扣除額,每年最多可贈與子女1376萬元財產免稅
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贈與財物給子女作為結婚基金,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所謂的「婚嫁贈與扣除額」。
國稅局也舉例,A先生今年1月贈與子兒子現金200萬元,同年4月兒子登記結婚,A先生又贈與兒子現金100萬元及兒子的妻子B小姐100萬元作為結婚基金。
不過,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子女,不包含媳婦和女婿,所以無該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因此,A先生當年度不含對兒子婚嫁贈與100萬元之當年度贈與金額,合計共30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卻未依法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需補徵贈與稅5.6萬元〔(300萬元-244萬元)x10% 〕,並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在限額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如果婚嫁贈與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超過免稅額,仍需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及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
資料來源:《國稅局》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