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遺囑」需要的條件
首先以下面表格整理五種遺囑方法各自需要的條件:怎樣的「遺囑」會被主張有瑕疵?
以下是常被主張有遺囑瑕疵的部分:
質疑立遺囑人的遺囑能力。根據《民法》第1186條:16歲以上,而且不是「無行為能力」之人(也就是他不能被做監護宣告4)者,均可以設立遺囑。但在失智者部分,並非領有失智手冊就被認定無行為能力,法官常常還是會根據個案具體情形判斷,例如當時他立遺囑時之時間、地點、身旁有無其他人等等實際狀況而定。
上述五種遺囑的形式要求(包含由誰書寫,書寫方式,還有幾個見證人,要不要公證等)有瑕疵。例如:代筆遺囑需要三名見證人,但若遺囑上只有兩人簽名等,這些都是很常被拿出來質疑遺囑的合法性。
除了立遺囑人的「認知和行為能力」以及「遺囑形式」有爭執外,針對遺囑內容有無違反法律的規定。例如:對於遺產的規劃安排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特留分」等。
立遺囑人的「認知和行為能力」以及「遺囑形式」若被認定有瑕疵,那麼整份遺囑通常會被認為無效,此時會回到無遺囑的狀況,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來處理。但若是針對遺囑內容違反法律特留分部分,法院判決通常認為得回到法律特留分的最低要求來辦理,而不是整份遺囑無效。
舉例而言,王老先生在做成遺囑時,實際上已經沒有行為能力、不知道自己正在製作遺囑,而此份遺囑最終也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但如果王老先生因偏愛某孩子,要把財產權給他。其他孩子可以用特留分來主張自己在此份遺囑的權利。
何謂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是指法官透過裁定方式宣告某位因精神狀況或疾病等原因,因而宣告他沒有行使法律上行為的能力,並同時選任另外的人擔任此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來幫助他。
遺囑內容該注意什麼?
雖然自己可以依照自由意思書立遺囑,但並不是每份遺囑都算數的。預立遺囑除了需要注意「形式」,也要注意「實質」;形式指的是符合各種遺囑種類的形式要件,避免遺囑無效,實質指的則是避免侵害特留分等法律規定。
「自書遺囑」需要注意的事項
以自書遺囑為例,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最方便、節省成本的預立遺囑方式,應該就是「自書遺囑」了。「自書遺囑」請記得以下幾點:
(一)立遺囑時需要有行為能力
遺囑者在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是否健全非常重要,這也是很常在訴訟上被提出質疑的地方,也就是「是否在意識不清楚的情形下做成的遺囑」。
(二)自書遺囑,顧名思義要自己手寫遺囑全文
現代人大多數都習慣用電腦打字,而越來越少自行手寫文件,但目前司法實務仍認為手寫才能辨識是否親自書寫(從筆跡可以辨識,甚至也可以判別是否有行為能力等)。而電腦繕打要如何才能確認是否為立遺囑者親自繕打等還有爭議,目前實務見解仍然認為自書遺囑不能以電腦打字的方式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