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定要明確記載遺囑書立的「年月日」
由於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非常重要,並且可能會有很多份,需要判斷先後順序等,因此法條規定要有「年月日」;司法實務上曾經出現有遺囑只寫「年月」沒有「日期」,最後被認定遺囑無效,因此為避免爭議,建議詳細記載「年月日」。
(四)切記一定要親自簽名
由於自書遺囑重視遺囑內容是否為遺囑人內心真實的想法,為了防止遺囑遭人偽造、變造,多數司法實務認為針對《民法》第1190條規定的簽名,不得以「蓋章」代替,以便嗣後以筆跡比對辨識是否為遺囑人所為。
另外有關遺囑內容的增刪修改部分,法條規定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數字,並另行簽名。目前最嚴謹的作法是增字或刪除錯誤後,在遺囑末尾處,註明第幾頁第幾行有更正補充或刪除,並寫明字數。
(五)遺囑千萬不能汙損
如果立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被視為撤回。
怎樣的「遺囑」會被主張有瑕疵?
1. 遺囑形式沒有符合法律規定
(1)自書遺囑要遺囑人手寫
(2)公證遺囑要遺囑人在公證人處口述,由公證人書寫
2. 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沒有見證人
(1)代筆遺囑需要3名見證人
(2)公證遺囑需要2名見證人
(3)口授遺囑需要2名見證人
(4)密封遺囑需要2名見證人
3. 見證人資格限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擔任見證人,以下這些「無法擔任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作者介紹|吳孟玲
現為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畢業、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畢業、國立臺灣大學心理研究所肄業。
自民國八十三年起作為執業律師迄今。曾任臺北市中正區、大安區、北投區、萬華區之法律服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新女性聯合會、新北市家暴中心之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律師及審查委員;教育部性平委員、臺北市教育局性平委員、小聯會性平總召;臺北律師公會第二十七屆理事等。
律師高考及格、公務人員金融法務高考及格、保險從業人員考試及格、期貨營業員考試及格、信託人員考試及格、專利代理人、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及格。
作者介紹|林李達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國際企業管理組EMBA。
曾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基隆生命線協會講師、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專業諮詢委員、社團法人青年創業協會總會企業危機處理系列講師、臺北市政府及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法律諮詢律師、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基隆家庭扶助中心專業諮詢委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委員。
作者介紹|劉德鏞
東吳法律系畢業,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碩士就讀中。前為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中正區公所法律諮詢律師。
擔任律師的執業經驗中,看到人性的堅強與脆弱。暫時放下案牘勞形,望向窗外熙攘的人群,不禁思考:有了法律,是否可能導致更多糾紛?但倘若沒有法律,人們的糾紛更會無止境纏繞糾結吧。於是深吸一口氣,再次伏案,利用法律來建構更多笑容的世界。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創意市集《遺產、信託、繼承:人生最該懂的財務法律課,有效分配、爭議解決,有問必答Q&A 》(原標題:遺產、信託、繼承:人生最該懂的財務法律課,有效分配、爭議解決,有問必答Q&A)單身女生前立好遺囑「遺產卻全數充公」!律師曝她忽略2字,死後房產收歸國有更多文章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