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非常孝順,民國105年2月張爸爸過世時,為了讓媽媽安心居住,讓媽媽繼承張爸於民國79年購買的老家。不幸的是,張媽媽也在同年的12月過世。
張媽媽過世後,中部老家由張先生繼承,可是張先生大部分時間在台北工作,只能假日回家居住整理,經過一年的考慮,他終於在106年12月將繼承的老家出售。
遭遇房地合一稅的挑戰
由於張先生是繼承媽媽的房地,持有期間只能與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張媽媽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從張媽繼承張爸的時間點105年2月至張先生106年12月出售,持有不到2年,因此適用房地合一所得最高稅率45%。
財政部放寬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持有期間計算
112年11月2日,財政部放寬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持有期間計算。
因此,財政部核釋後,因為張先生出售的房地為「連續繼承取得」,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房地持有期間。
所以張先生的持有期間可以合併張爸和張媽的持有期間,從張爸民國79年購買老家到106年12月出售,合併後持有期間超過10年,適用稅率從原本的45%降低為15%,大幅減輕房地合一的稅負。
「連續繼承取得」解釋令之注意事項:
符合房地合一自用規範:合併持有計算的期間內,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期間。
防止稅務規避:
稽徵機關若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則不適用「連續繼承取得」。
換句話說,被繼承人張爸爸、繼承人張媽媽以及張先生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必須在老家辦理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期間。
只要持有期間合併超過6年,就可以享受房地合一自住免稅額400萬元,並適用優惠稅率10%。
然而,由於張先生在台北工作,國稅局可能會對中部老家的實際居住情況產生疑慮,因此不一定能適用這項優惠。
「連續繼承取得」房地交易新舊制判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以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判斷適用新制的房地合一稅,還是舊制。
因此,張先生房地交易所得,是以被繼承人張媽媽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而張媽媽取得該筆房地的時間在105年1月1日以後,所以張先生房地交易所得稅依然適用新制。
新制意味著,房子和土地的交易所得都要繳房地合一稅,而不是舊制下只有房屋交易所得需要繳所得稅,土地獲利不用繳所得稅。
雖然解釋令放寬了「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持有期間的計算,但並未改變張先生適用新制的事實。
張先生感嘆,當初老爸過世時他直接繼承就可以適用稅負更輕的舊制。
還好,因為財政部放寬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持有期間計算,張先生適用的稅率從原本的45%降低為15%,還是大幅減輕了房地合一的稅負。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