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民眾使用節能家電,以達減少碳排綠色消費政策目標,民眾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下稱節能家電),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台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台幣2000元,但民眾要留意申請期限,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應於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各地區國稅局提出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退還。
節能家電補助!超過6個月沒申請就充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審理民眾申請購買節能家電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有因逾期申請,以致喪失退稅的權利,該局提醒民眾注意申請期限。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45000元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的新冷暖氣機1台,取得銷售人開立113年2月11日之統一發票,甲君應自該購買日之次日(即113年2月12日)起算6個月,即113年8月11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因該日適逢星期日,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也就是說,甲君最遲應於113年8月12日以前提出申請,惟甲君於113年10月10日始提出申請,已逾6個月申請期限,遭該局否准退稅。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購買節能家電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請把握申請退稅期限,一定要自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稅務局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