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寶(化名)在1971年被養父母共同收養,養母於1999年去世,養父於2014年去世。阿寶繼承了養父母的遺產,共計約787萬。
養父去世10年後,阿寶因生母希望他能回歸本家,他依據《民法》第1080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官駁回「終止收養」的原因
1.違背養父母的意願:
收養子女在台灣常見於無子女的家庭,被視延續家族香火和祭拜祖先的方式。不僅僅是物質上的繼承,更是一種精神和文化的傳承。
養父母過世後終止收養關係,台灣人視為「倒房」,是對養父母和家族的不尊重。
因此,當養父母過世後,收養關係的終止需法院許可。此法律的設計也是為了保護家庭和文化的傳承,確保收養關係不被輕易終止。
2.遺產繼承的公平性:
阿寶已經繼承了養父母的遺產,這表明養父母在世時對他的信任和愛護。繼承遺產後再要求終止收養關係,顯得不公平。
3.生母的生活狀況:
法官考慮到該男子的生母還有其他子女可以照顧她,因此即使不終止收養關係,也不會對生母的生活造成困擾。
養父母過世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也可避免出現利用收養制度來獲取財產的情況。
收養與終止後繼承權
被收養的子女在法律上與親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終止收養後,養子女會回歸本家,並重新獲得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基本上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財產。
網友的反應
這個案件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許多網友認為,養父母在世時對他付出了很多,繼承遺產後再要求終止收養關係,這樣的行為對養父母不公平。
也有一些網友表示理解阿國的處境,認為他可能是出於對生母的孝心,希望能夠回歸本家照顧生母。
R姐的觀點
R姐認為阿國真心想照顧生母,也不一定需要終止收養。
生母如果認為阿寶確實是自己肚子裡掉下來的一塊肉,當初有不得已的原因將其送養,希望能將部分財產留給他。其實,不一定需要透過法院終止收養,
只要透過「遺囑」或#保險指定受益人」,都能把這份心意傳給阿寶。
這樣,阿寶既能繼續延續養父母的家族香火和祭拜祖先,依然能陪伴生母,生母也能透過遺囑或保險傳達自己的愛,或許這可以成為兩全其美的方法!
本文經授權改寫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