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民眾詢問,自己有一塊農地,原本因違規改課地價稅,如今已恢復農用,聽聞可重新申請課徵田賦,可如今已年底,不清楚是否仍得申請,對此,高雄市稅捐處解釋,田賦不受限於土地稅法,民眾只要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即每年9月22日),因此,即便土地所有人於9月22日後才申請課徵田賦,經核准,仍得適用。
閒置的空地可以做什麼?稅捐處教1招節稅
有民眾詢問自有一塊原本違規遭改課地價稅之農地,如今已恢復農用,耳聞得重新課徵田賦,不需再被課稅,他因此提問,如今已10月,是否還得申請?
對此,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農地若有非農業用途之事宜,經改按一般用地課稅者,嗣後土地恢復農作後,得向地稅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若經核准,當年度即適用課徵田賦。
稅捐處說明,改以田賦課稅,因非屬特別稅率或免地價稅,不受限於土地稅法,應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即每年9月22日),因此即使土地所有人於9月22日後才申請課徵田賦,經核准,仍得適用。稅捐處也提醒,如當年已經繳納地價稅者,納稅人得提供金融資料,負責處將處理退款事宜,並匯入指定帳戶。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處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