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有個國小六年級的學生,拿樂樂球棒毆打老師左腿,兩人發生扭打以後,學生被老師壓制。隔天,學生跟老師道歉,但是老師堅持報警。接獲報案後,兩名員警開著警車穿制服,進入校園與老師和學生會談。員警與學生家長電話聯繫,並在家長同意下,將學生、老師一起帶回派出所了解過程;在溝通後,老師後來決定撤告。
這件事警方確實有錯,因為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未滿12歲的兒童,如果觸犯刑法,必須按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知家長以及兒童所屬學校,並聯繫社政機構介入,由社工評估後續處置,偏向轉介性質。因此,這件事原本就不能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讓兒童進去警察局,更別說穿著制服、開警車進入校園,在程序處理上確實有重大違法之處。未滿12歲兒童的犯法已經除罪化,警方對於修法後的處理方式難道不瞭解?
況且,本件不是現行犯,就算要約談,也只能發通知書,請家長帶孩子到警察局,而非直接從學校帶走,即便經過家長同意也一樣,為何警方會穿著制服直接把孩子帶走?
不過,我對於媽媽市長對於校方的指責,完全不能接受,她說,自己非常痛心,孩子已經道歉,老師還追究、不放手更報警,這是最壞的教育示範,痛批老師是「不適任老師」。
請問媽媽市長,りしれ供さ小?
學生可以打老師嗎?
人家道歉我就要接受,只因為他是小學生?在教學現場裡,有多少學生對老師的暴力,媽媽市長知道嗎?辱罵、毆打老師,老師都不能反抗,不能提告,否則就是不適任老師,這是什麼邏輯?為什麼「老師」,就不能提告?被打被罵,也應該因為是老師,所以本於教育學生的理念,不能提告?
身為公民,他可以提告,他也可以撤告,但是不應該只因為他是老師,所以加諸任何的價值判斷標準在他的身上。學生犯法,老師提告,這有什麼不對?會用棒球棍毆打老師,這不應該找家長一起來面對與解決嗎?如果不提告,家長會在意嗎?
媽媽市長今天道歉了,可是加諸在「老師」這個職業的不合理要求,仍然令人不敢恭維。也不用要求這個社會對老師要多崇敬,但是至少別讓老師「賺著賣白菜的錢,操著賣白粉的心」,好嗎?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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