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該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的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不堵塞行車狀況,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公局強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高公局也說,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此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2.高速公路各車道之行駛車種及行車速率之限制為何?
根據《國道公路警察局》臉書表示,大部分受罰的用路人,缺乏內車道的正確使用觀念,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外側車道:專供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
內側車道:供小型車超車使用,另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
其他車道:可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另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可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
3.車輛未依規定使用車道之罰則為何?
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1)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3)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4)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罰鍰。
1情況開太慢也不會違規被罰:佔用內線民眾不能檢舉
根據臉書粉專《翻轉國道交通違規》表示,事實上,民眾無法送件檢舉內線龜車,因民眾無法以科學儀器舉證車輛是否以「最高速」行駛於內線車道,而所謂的「科學儀器」指的是「經中央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的測速設備」。
交通部公路局指出,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用途是「超車道」,駕駛人在超越前車後,在有安全距離時即應駛回原車道行駛,不得沿途持續佔用內側車道行駛,但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換言之,小型車駕駛人如非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會被國道警察依法開罰。
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長洪美芳表示,諸多駕駛人開車上高速公路,常會收到此類慢速車占用內側車道行駛的罰單而到監理站申訴,因違規事實明確,往往都是徒勞而返。
洪美芳提醒用路人,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的原則而訂定,駕駛人應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駕駛觀念,切勿佔用內側車道行駛影響交通順暢,更可避免受罰。
完整討論:《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資料來源:《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部》、《國道公路警察局》
責任編輯/陳得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