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水上鄉一名郭姓女子因購置房地後,發現鄰居傅姓男子的屋簷與雨遮侵占其土地4.57平方公尺(約1.38坪),提告索賠超過新台幣1180萬元,並要求相關人員連帶賠償。法院近日裁定傅男需拆除屋簷和雨遮,並賠償每月29元租金至拆除完成為止,其餘賠償請求遭駁回。
郭女表示,她於去(2024)年購入該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後,發現傅男的屋簷和雨遮侵占其土地長達多年,更指控傅男及當地村長、村民等7人出具巷道通行證明,侵犯她的土地所有權,導致土地損失及精神損害。
郭女索賠千萬的理由是?
對此,郭女的索賠金額包括「土地占用損失」,計算占用土地的市場價值,索賠600萬4414元;「租金損失」,主張自己因無法出租自用,要求每人每月補償8000元,共計124萬8千元;「精神慰撫金」,因土地占用影響生活,導致焦慮與失眠,需藉宗教儀式舒緩,索賠至81歲,共計455萬元。
傅男表示,涉案土地之間有一條寬約2米的巷道,係雙方建屋時退縮形成,目前也已拆除部分屋簷和雨遮,並否認其他損害賠償的合理性。
村長及村民則回應,他們僅證明該巷道供人通行,並未涉及土地所有權的確認或侵害,應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如何判決?
法院裁定傅男需拆除屋簷和雨遮,並認定侵占土地的行為已構成侵權,郭女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但經計算,土地占用損害金僅為每月29元,需支付至拆除完成為止,且認定傅男拆除後即可恢復土地的完整所有權。
法院表示,村長及村民的證明內容僅反映巷道通行事實,並無侵犯權利或造成損害,不需承擔賠償責任,更進一步指出,郭女提出的精神慰撫金索賠,缺乏侵害人格權的因果關係,亦無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