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基本法原本要在明天(編按:10/24)進入委員會審查,雖然在民意的唾棄下已經撤案,但我還是想要讓大家開開眼界,以瞭解台灣部分立委到底多為信徒著想。首先,這部法案的立法意旨與第一條、第二條都是在講宗教與人為善的理念,雖然不符合法律的立法形式,但基於立法院經常都會進入空亡的狀態,我們也可以當作是作文比賽,在此就不檢討。只是說,一旦通過這部法律,往後的宗教團體就可以享受下列待遇,這些立委們簡直就是在鼓勵人民廣開宗教。有這樣的待遇,連我都心動了:
1.國家往後要盡力保護宗教
如果有人歧視「宗教歧視別人」的行為,國家要立刻制止與排除。舉例來說,某宗教歧視同志,但是我們不能歧視某宗教,國家不保護同志被歧視,但保護宗教不被歧視。
2.這部法律在第十條寫了「聖俗分離原則」
這一點最有趣。宗教是聖,世界是俗?往後政府不得介入教務,連法院都不得調解與干涉宗教信仰、教制、傳統、組織、人事任免。
3.往後人民的所有宗教行為、結社自由,都不得以法律限制
只要冠上宗教名稱,要斂財、要騙色,通通都是信仰自由。而且宗教活動也不用經主管機關同意,更不得禁止或限制。
4.各教派對他們的內部組織、人事、財政有自主權,不適用民法等法令,也不得要求遵守民主與公開原則。
換句話說,以後只要宣稱宗教團體,就可以取得治外法權。甚至聘僱員工也可以免於就業歧視的制裁,可以只任免認同自己教派的人。
5.父母在孩子未滿16歲以前,可以幫孩子選擇宗教。
小孩要信什麼宗教,由父母作主。
6.宗教教育應列為國民基本教育內容
往後國民中小學學生必須要對宗教有基本認識。
7.有線電視系統以後應增設宗教頻道,公共電視台也得要增設宗教節目。
8.宗教團體所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往後不用依民法處理
而是依章程規定,沒有章程就依傳統或教制規定,不適用民法。宗師死亡時,遺產也不適用民法規定。
9.宗教的不動產
原則上不得扣押與拍賣,不適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
10.宗教用地不受農業發展條例限制。
如果廟產座落於公有土地上,可不受公產管理法規限制,政府要協助他們合法。宗教的用地可以不受建築消防法規限制、更不受國土法、區域計畫法限制。
這套法案往後成功闖關的可能性很低,畢竟台灣的其他人還有智商與良心。但是民眾選出的這些立委,竟然把這種法案連署成案,而且差點要在明天的委員會審議,讓我不禁懷疑,這些立委們究竟是著了魔,還是中了邪?而因為輿論而撤簽的立委,我只能說,這不是懸崖勒馬,而是你根本沒看過這套法案就簽名,現在被輿論譴責才後悔吧!
加油,好嗎?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