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財團法人財務透明的《財團法人法》,8月1日正式公告上路,具備強大政治遊說能量的宗教團體,在立法過程,硬是將宗教團體之財務監督,免除在《財團法人法》之外;現在,由立委王金平等人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則是更上層樓,明文規定宗教團體享有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的「自主權」,同時規定國家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相關條文若通過,未來宗教財團法人、宗教公益信託將可拒絕政府資訊揭露之要求,形同賦予財務金鐘罩。
「為數眾多的宗教財團法人,是立法強制財務揭露最大障礙」
根據內政部統計,目前全國立案的宗教團體當中,寺廟與宮廟共12207家,宗教財團法人有1787家,宗教社團法人則有2900家。月前,立法院審查《財團法人法》過程,前內政部次長邱昌嶽曾表示,「宗教團體不管是從憲法高度,或是從聯合國兩公約角度,都必須考慮其特殊性」,由於內政部正研議《宗教團體法》立法,未來的立法空窗期,《財團法人法》針對宗教財團法人,應該給予彈性處理空間。
在宗教團體強力遊說下,立法院最後以75:5票的懸殊比數,通過了第75條「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的規定。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日前在一場研討會上也表示,5000個全國性財團法人當中,具宗教背景的財團法人就佔了近3000個,為數眾多的宗教財團法人,是立法強制財務揭露的最大障礙。
不過,宗教團體並沒有從《財團法人法》的勝利中獲得滿足,上周由立委提案的《宗教基本法》,準備針對政府監督宗教團體,訂下重重關卡。
《宗教基本法》若通過,未來政府監督變困難
首先,該法第10條規定「聖俗分離原則」,要求內政部必須尊重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傳統、特殊性及自主性,不得介入宗教教務,對於宗教團體之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事項,不得調解與干涉,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第13條的「宗教自主權」規定,則明文規定宗教團體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享有自主權,包括《民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信託法》等關於教育文化慈善公益團體之監督、管理規定,不適用於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為了避免政府干預,立委提案的版本,甚至要求國家「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
內政部官員表示,目前《監督寺廟條例》,僅要求寺廟將「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每半年終報告向政府申報,過去對於未申報的寺廟,也沒有訂定處罰規定;去年內政部研議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就財務資訊揭露部分,也僅要求「對內揭露」,並沒有要求揭露小額捐款(例如香油錢),金額較高、具有單據的信眾捐款與收入部分,才需編制年度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