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不管是不是肇事的一方,人們都會反射性地報案。但你知道車禍為什麼要報案嗎?需不需要做筆錄?做筆錄可以找律師嗎?律師今天告訴你,車禍後報案的流程、效果以及筆錄是在做什麼!
什麼是報案?報案有什麼效果?
許多人以為車禍後報案是為了找人來主持公道,可是車禍報案,警察只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於事故進行現場的紀錄、勘查與蒐證,並不是現場判斷誰該負責喔!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0條,警察接獲車禍通報時,會做以下處置:
1. 調查身分,紀錄事故的人事時地物。
2. 現場勘查,也就是拍照蒐證,包含車輛、道路、駕駛人是否吸毒飲酒以及追撞情形。
車禍報案,就是請警察到現場對車禍進行紀錄。有些比較熟悉的人可能會想到警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但這個初判表只能說是警察的「紀錄報告」,例如警察可能根據現場車體損傷嚴重,判斷「撞擊力道強烈,可能為超速所致」,但這個也只是乍看之下的判斷,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真的想要鑑定車禍事故,你必須要向各地的交通事故裁決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由這些機關做出的「鑑定」才具有法律上的鑑定效力,也才能做為法官在裁判時的依據。
不過,申請鑑定也需要規費3000元,所費不貲,你自己也要衡量車禍所受的損害跟鑑定支出是否能相互抵充喔!
「報案」是請警察紀錄車禍現場,取得法定的車禍紀錄資料;如果想要判斷責任,你應該「申請車禍鑑定」或是「起訴」才可以。
車禍後應不應該報案?可以自己解決嗎?
律師建議不管車禍是輕微還是嚴重,都要報案比較好。
原因有兩個:
1. 雖然小車禍報案了也不會去申請鑑定,但你還是可以在事故後向警察申請報案紀錄。如果最終不幸鬧到法院,你就多一個證明「事故發生」的資料可以使用。
想要向裁決所、鑑定委員會提出車禍鑑定申請,依照車輛行車2. 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必須是「經警察機關處理」的案件。如果你們發生車禍、自己私下拍照協商,事後談不攏誰該負責的話,就不能再找鑑定單位來幫你們鑑定。
私下和解,可能產生「誰的責任比較大」的爭執,到最後和解破局。如果都要談和解,不如先報案、後申請鑑定,雙方比較能在一個可信與公平的基礎上談和解。
什麼是做筆錄?做筆錄有什麼效果?
不是所有的車禍案件都需要做筆錄。只有車禍造成「受傷」、「死亡」的時候才會需要做筆錄。
警察做筆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00條之2的要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時要製作紀錄,俗稱「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