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改夫姓有沒有什麼不便?當然有。例如子女看醫生,叫孩子的姓時(因為都不呼喚名字,只喚姓),或許一時間不習慣不會反應;又或許有外子的掛號信或孩子的包裹到來需要蓋印,如果蓋的印又不是同姓,郵差有權拒絕把郵件給你。還有在填寫政府文件和立遺囑時,必須很小心,不要填錯入籍後姓氏和舊姓,否則也不受理甚至無效。
可是日本法律明明規定婚後其中一方必須改姓,那雙方都堅持不改姓的怎辦?就只好選擇事實婚。但因為法律規定而要作出選擇甚至犧牲、接受改名後的麻煩不是很不合理嗎?所以日本有五人組成訴訟團,就追求「夫婦別姓」一事向政府興訟。訴訟團提出民法750條「夫婦必須同姓」及民法733條「女性的再婚禁止期限」(原來日本女性離婚後半年不可再婚,原意是怕不清楚生父是誰而引起其他爭拗、訴訟)嚴重侵害女性權利,有違日本憲法13條「個人的自由與尊嚴、追求幸福的權利」。
第一審和第二審都是敗訴,理由是:「雖然公眾意識越來越強,也不能說這是對夫妻別姓需得憲法保障的理據」。其時訴訟團已打定輸數,可是又真的不服,所以決定放手一搏上訴到大法廷(だいほうてい)。大法庭,亦即是日本的最高裁判所(さいこうさいばんしょ、Supreme Court of Japan)的合議法庭,合議的15人全都是裁判官。大法庭接受上訴,將會在11月4日進行口頭辯論。
是的,我沒有改夫姓,我的名字就是我的身份,也是我父母送給我的第一份禮物。所以,不敢毀傷。在我看來沒有改夫姓為我帶來的不是「不便」,而是「選擇」。婚後要入籍日本的話必先入丈夫戶籍和改一個日本姓,沒有日本姓氏是不能入籍的。我的朋友和日本人婚後都立即改姓、順道辦入籍日本的手續,而我沒有。不入籍也不限制我在日本居留,因為我有配偶簽證。有朋友會說我傻,我會重複我的考慮,再加上一個重點:「我是嫁給一個人,不是他的國籍啊。」
到一天我感覺自己能在日本安身立命了,又或許自己的選票在香港已經沒用了,大概退休不再需要亮學歷的時候,我會入籍的。最後,我想跟我老公說:「是的,人家一個大叔都能令堀北真希心甘命抵死心塌地入籍;你也是一個大叔,你是不是應該好好反省一下?」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DREAM A LITTLE DREAM OF MAYI
(原文標題:跟/不跟夫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