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旅券?
繼日記男孩葉盛吉、 長崎泰益號文書精彩故事後,研之有物再次造訪臺史所檔案館挖寶。因為聽聞這裏有近 20 萬筆日治時期臺灣人的「旅券」資料,不僅可以找出自己的祖先當時出國去哪工作或求學,甚至短短一行訊息便揭露當時動盪政局中諜報戰的關鍵人物!
出國行李清單絕不能忘記的東西是護照,你知道日治時期臺灣人也有一張絕對要帶的東西才能出境嗎?
1897 年至 1907 年凡是由臺灣出境,無論日本人、韓國人、臺灣華僑、臺灣籍民,皆須申請「旅券」。
1897 年 1 月,臺灣總督府實施《外國行旅券規則》,規定居住於臺灣的帝國臣民,如欲出國,需向居住地所轄各縣廳申請「旅券」(りょけん)。同年 5 月,臺人依據馬關條約得以選擇去留的猶豫期截止後,臺人若想前往海外,皆須與其他島內「帝國臣民」一樣,依規定申辦旅券。
除了與丈夫同行的妻子及未成年子女,可將其姓名、身份及年齡併記於戶主、丈夫或父母的旅券之外,旅券原則上每人一張,領取時每張需繳納手續費 50 錢。
旅券與現行護照不同,當時僅是薄薄一張紙。
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的許雪姬所長表示,日治時期旅券適用範圍包括日本人、韓國人、臺灣華僑等,只要在臺灣出境都得申請。申請資格並無財產限制,應填寫資料包括:氏名、本籍地、居所、與戶主之關係、族稱、年齡、職業、旅行地名、旅行目的等。
不過,日本人不滿從臺灣出境還要再申請一張,所以 1907 年後,日本外務省改正為《外國旅券規則》,日本人可以選擇申請或不申請。但是許雪姬說,前往中國的臺灣人特別多,所以後來臺灣籍民抗議此舉為差別待遇。「渡華旅券」一詞便是這樣來的,因此後來爭取廢除渡華旅券是臺灣民主運動史重要的指標之一,只是直到日治結束,旅券制度依然存在。
下付與返納:旅券用完還要繳回!
凡出國回來後,就要把旅券交回總督府,下次再申請新的。官方發給旅券稱為「下付」,民眾用畢後,繳回存檔叫「返納」。總督府登記的簿子稱為《臺灣總督府旅券下付表》。
《臺灣總督府旅券下付表》中出現的名詞頗值得玩味。「寄留地」:假如出生地為澎湖,但現在住臺北,臺北就是寄留地。又如「普通旅券」,即限單次往返使用,返臺後限期繳回;「往復旅券」則是 3 年內可不限次數使用,類似今日高鐵的定期票。
其中的「族籍」欄位,可見「新臣民」這個名詞,由來是 1895 年《馬關條約》簽訂後 2 年內,日本准許臺灣人變賣產業後離臺,期滿後未遷徙者視為日本臣民。因此,1897 年 5 月起的旅券發行紀錄簿中,臺灣人就被記載為日本國之「新臣民」,如下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