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滅香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宗教的管理議題再度被討論,過去20年間,宗教團體法四度進出立法院,不過因宗教界對於條文內容尚無共識,讓有關條文遲遲無法通過。台灣宗教聯合會籌備處於7月起發起支持制定《宗教基本法》活動,19日也將在台中大甲永光寺舉辦研討說明會。
宗教聯合會指出,台灣現行宗教法令為民國18年訓政時期制定的《監督寺廟條例》,多數行政法令與司法判例皆為戒嚴時期之產物,而部分條文在2004年遭大法官宣告違憲,明顯已經不符合社會現實狀況,有必要重新修訂適合台灣民眾信仰習慣的專法。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宗教聯合會:宗教人權不該被忽視
宗教聯合會認為,憲法第13條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國家與人民必須互相了解其定位,宗教團體的財務自主、人事自治與結社自由是屬於自治範圍。政府也於2009年簽署國際人權兩公約為國內法,可惜宗教人權一直未被重視落實,以致相關條約束之高閣形同虛設,極少人問津了解。
宗教聯合會表示,各場研討說明會主旨是在說明為什麼需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並推動基於中華民國憲法、573號釋憲文、國際人權兩公約以及世界先進民主國家憲章,同時考量按各宗教教制草擬妥適法案後,再配合連署書一併送請立法院推動立法。
宗教聯合會認為,台灣各宗教的融合互助一向良好順利,寺院宮廟教堂毗鄰,社會民眾尊重不同宗教信仰,形成台灣獨特豐厚的多元宗教文化,不論是災害貧苦的急難救助,或國家社會有事時安定人心,政府應在既有基礎上,有效維護宗教健康發展,彰顯台灣之民主政治圭臬,確立華人宗教自由的里程碑,落實接軌國際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