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上帝與凱撒的爭執與和解─《宗教團體法》

2017-08-15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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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神上凱道後宗教團體法修法就悄然放緩。(盧逸峰攝)

眾神上凱道後宗教團體法修法就悄然放緩。(盧逸峰攝)

一次「滅香」傳聞,引發各宗教團體集體上凱道,不過,這次動員抗議頗有「項莊舞劍」之意,外界認為真要擋下的是研擬中的《宗教團體法》修法─顯然這次「神明上凱道」有效果,修法進度馬上暫緩。不過,一個現代國家中,宗教團體終究是要、也應該走上更透明的管理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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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的大小宮廟、宗教團體,單是有登記立案、稍有規模者就有1.5萬個,如加上遍布大街小弄、山林海濱的宮廟,更是多至難以勝數。不過,這些宗教團體收香油錢、拿善款之後,到底是多少用在寺廟的營運所需、多少用在慈善事業,甚至是否有「流向不明」的款項,從無人知道,政府固然無能、無法監督,善男信女、信眾也都一無知悉,大家只能選擇「信任」─相信那些侍奉神明者的操守、人品、作為。

不過,這種信任的基礎薄弱,偶爾從宮廟、宗教團體內部爭奪主導權時,外界才能驚鴻一瞥的看到那些不為人知的資金黑箱。這次修法,只是要讓其財務透明化,而且是「對內揭露」,不是要對全社會公告(如上網公告)坦白說,基於對本身信眾的責任與交代,財務透明化其實只是很基本的要求,那些反對者的理由薄弱、出發點卻可議。

許多宗教團體與宮廟反對修法,除了不願讓財務透明化後,更擔心的是後頭的課稅。國內宗教團體每年收到的捐款、香油錢大概有超過百億元之譜,大型宗教團體擁有的資產與財富,動輒數百億元計,更超越許多上市公司;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必繳納所得稅;而宗教團體被認為有教化人心、導正社會風氣等功能,被列為公益團體,因此香油錢與捐款都是免所得稅。

其實,依照所得稅的精神是:有所得就該課稅,宗教團體免稅是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被認定為「公益」團體而免繳稅。但問題是:當宗教團體所為已非公益事業,甚至化身或變身為「營利事業單位」後,還能享受免稅待遇嗎?而類似案例其實已不少。幾個大型宗教寺院,「附屬」的事業就一個比一個還大─中台禪寺、佛光山等有「附屬香房」讓進香客住宿的寺廟,每年入住人數甚至已經比國內大部份的觀光旅館還高了;而這些寺廟「附屬」的旅館收費也絕非屬作慈善事業的「佛心價格」。

其實,從經濟上的競爭與稅法的公平來看,宗教團體如果經營其它「有收益的活動」,這些活動又是一般商家、企業即可經營的話,不必懷疑,這必然形成一種不公平的競爭關係;為了避免扭曲應有的產業競爭,讓所有經營者立於相同、公平的競爭基點,當宗教團體經營「非公益性」的「有收益活動」時,當然該排除在免稅範圍,與其它營利事業一樣要課營業稅、營所稅。

2000多年前,猶太的社區領袖問耶穌:應不應該交稅給羅馬皇帝凱撒?這是一個兩難的詰問,耶穌聰明地回答:「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

《宗教團體法》修法問題亦可如是看;政府當然絕對不能、也不該思以法令影響、控制宗教團體進而控制人民的宗教信仰,但宗教團體、各宮廟、信徒也該遵守現行法令,不該也不能有例外;也就是說,信仰歸信仰、世俗歸世俗。政府不必管宗教團體拜什麼神明、如何詮釋教義,但宗教團體、宮廟也要遵守現行法令─當然也包括營利行為課稅一項。

如果雙方都守住這條線,《宗教團體法》修法引發的疑慮其實就可消除大半;而對財務數字的透明化與揭露,坦白說,基於對信眾的負責與誠信原則,原本就該是這些宗教團體、宮廟份所當為,要等到政府以法令要求後才為之,已落下乘;至於抗拒不願揭露者,則更是不堪,難不成都是一筆筆不堪予聞的爛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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